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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15   文章来源: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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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快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特制定并印发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施范围。全县各行政审批职能机关及所属的办事大厅(含乡镇政务服务大厅)对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

第二条容缺受理定义。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职能机关先予受理,在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的制度。

第三条告知承诺定义。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职能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做出相应承诺,行政审批职能机关提前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办理方式。

第四条受理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特定事项外,其余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实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诚实守信、未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可申请采用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容缺受理

第五条 容缺受理原则。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受理。

第六条 容缺受理适用情形。当属于以下材料时适用容缺受理:

(一)企业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二)企业资信证明、缴费证明,企业工作人员资格证书,企业管理计划、方案、制度等;

(三)需要多个阶段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前一阶段办理时已经确认申请的材料;

(四)多个行政审批职能机关依次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申请办理下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时需提交的上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

(五)其他行政审批职能机关认可符合规定可以容缺的材料。

第七条容缺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容缺受理承诺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也可以由现场提交材料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人签字确认。委托办理容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容缺受理告知。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职能机关要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报材料,申请人应当作出容缺受理书面承诺。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次要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行政审批职能机关先予以受理。

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主件不齐全的,行政审批职能机关不予以受理,待补正齐全后再受理。

第九条容缺补正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电子邮件、传真以及窗口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材料。

第十条 容缺补正时限。申请人书面承诺补充容缺材料的时限最长应当不超过5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各行政审批职能机关应直接办结、发证;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没有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的,各行政审批职能机关不予办理该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容缺终止办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行政审批职能机关应当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告知承诺

第十二条告知承诺原则。坚持“你承诺、我审批,你失信、我撤销”和“谁承诺、谁践诺,谁履职、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告知承诺适用情形。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审批的事项符合或者达到条件、标准,申请人可以作出判断的;

(二)行政审批决定可撤销的事项;

(三)不属于国家严格控制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审批事项。

第十四条告知承诺申请方式。告知承诺的告知单位为行政审批职能机关,承诺方为申请人。告知承诺书由行政审批职能机关制作和发放。承诺必须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的,必须附交委托书。行政审批职能机关和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告知承诺书即生效。

第十五条告知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规定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应符合的要求;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必备材料或应填写的相关表格;

(四)行政审批职能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承诺内容:

(一)对行政审批职能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将认真履行和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二)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行政审批职能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三)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七条 告知承诺实施。行政审批职能机关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获得申请人的承诺后,即可对所申请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并按规定核发许可证件;行政审批职能机关应视所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一年内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销批准或许可。

第十八条告知承诺公示。行政审批职能机关在做出决定后应将承诺内容、审批结果及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监管和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容缺失信惩戒。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义务的失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纳入政务服务承诺失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纳入政务服务承诺失信记录的申请人,行政审批职能机关有权依法吊销其按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的批文或证件,且不再接受该申请人三年期限内的任何政务服务事项的容缺受理。

第二十条告知承诺责任追究。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因行政审批职能机关告知而未告知或告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不适时、不准确,导致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告知行政审批职能机关承担责任。

申请人对行政审批职能机关告知的内容,未全面理解或理解偏离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职能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职能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申请人及有关人员失信行为纳入政务服务承诺失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工作制度开展情况纳入部门年终绩效考核。定期组织开展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工作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督查,对失职延误、推诿扯皮的行政审批职能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二本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工作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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