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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驾驶无牌摩托车撞死人逃逸 交警16小时抓获肇事嫌疑人

发布时间:2016-09-11   文章来源:嘉峪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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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新闻网讯(记者 郭振兴 通讯员 李晓勤)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理应在第一时间报警救人才对,而8月31日,董某某驾驶摩托车将他人撞倒致死后,竟然抱着侥幸心理驾车逃逸。事件发生后,镜铁交警大队仅用16小时,就将董某某抓获归案,董某某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8月31日21时许,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明珠山水郡东门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将行人撞倒后逃逸,被撞伤群众伤情严重,请求交警出警。接到群众报警后,110指挥中心指令镜铁交警大队出警。接到指令后,镜铁交警大队事故值班民警向光明、何振山迅速赶赴现场,经对现场及周边详细勘查走访,初步认定该事故系一起摩托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办案民警经对事故发生前后多个社会治安视频监控录像进行分析,初步确定肇事嫌疑车辆是一辆无号牌“神鹰”牌两轮摩托车,其特征与目击群众所说相吻合。交警大队立即派人朝嫌疑车辆逃跑的路线进行排查搜索,先后前往嘉东、嘉北工业园区务工人员密集区域走访调查,最终锁定了嫌疑肇事车辆。经深入摸排调查,民警最终锁定肇事嫌疑司机董某某,于9月1日16时20分许成功将其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对驾车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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