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新闻网讯(记者 马生强)甘肃冶金高级技术学院学生李某,和同学王某一起在午夜去接在外吃饭的王某女友,结果与人发生争执,李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伤对方,一个半月后,对方死亡。日前,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分别判处李某和王某有期徒刑12年、11年。
2015年10月30日零时许,李某、王某携带水果刀、强光手电筒到嘉峪关市富强市场田螺王海鲜店接王某的女朋友安某回家时,李某因琐事与安某一起吃饭的曹某发生争执,王某、李某先行离开后,曹某紧跟二人至富强市场8号面馆门前,并再次和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李某遂对曹某拳打脚踢,当李某被曹某从后面勒住脖子后,李某使用携带的水果刀向曹某左侧肋部刺捅一刀,致曹某失血性休克、左侧血气胸、左肺破裂伴血肿、纵膈积血、左侧胸壁皮下软组织积气、左侧腋窝软组织贯通伤、上唇皮肤裂伤、右侧侧胸壁皮肤裂伤。后被害人曹某被送往嘉峪关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救治无效于2015年12月14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曹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左肺引起失血性休克,进而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2015年11月3日,李某、王某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
法院还查明,王某还涉嫌另外一起故意伤害案。李某红(已判刑)因琐事对张某心生不满,遂纠集他人意图对张某进行报复。2015年3月10日晚,李某红纠集多人,在迎宾路蔬菜批发市场门前截停张某乘坐的出租车,王某等人采取持刀等方式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张某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外伤性)、枕部及右耳廓后皮肤裂伤、右大腿皮肤裂伤、肺挫伤、胸腰背部皮肤裂伤。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6年7月27日,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中被告人李某致一人死亡,被告人王某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被告人王某不应对被告人李某实行过限行为致曹某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事前提供作案工具水果刀,事中又与李某共同殴打被害人曹某,其应对李某持刀伤害曹某致死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王某的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所受损失,取得谅解,且李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王某案发后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具有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持刀捅伤致死被害人曹某,应当对曹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所受损失,可予从轻判处。被告人王某所犯故意伤害轻伤一案,因其所犯故意伤害(致死)系重情节犯罪,故应予以吸收,以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考虑到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所受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三、作案工具水果刀等,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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