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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部门职业危害防治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5-07-19 13:19   文章来源:未知   阅读量: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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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安监部门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单位,应履行法规规定的综合监管职责。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2016〕6号)、《瓜州县党委政府及其县直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县委发〔2017〕2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安全监管职责》(瓜政办发〔2017〕135号)文件规定,对全县各用人单位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一、负责职业健康综合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认真做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三大行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综合监管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并对主管、属管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或督查。

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全县涉及职业危害项目的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查、登记;

四、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五、协调指导其它行业主管、属地管理部门及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

六、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七、收集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统计数据和调查分析汇总并上报;

八、根据本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地方性执法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九、协调部门、企业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取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接尘人员持证情况,并按法规规定查处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

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职业危害专项调查、普查工作和宣传活动,全面掌握辖区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并采取“双随机”措施对相关企业进行检查督查,为政府提供职业危害防治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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