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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强制程序

发布时间:2025-07-15 23:49   文章来源:未知   阅读量: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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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程序

1、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除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外,事前须经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然后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采取强制措施。

6、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二)查封、扣押程序

1、经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1)发现违禁物品的;

(2)防止证据损毁的;

(3)防止当事人转移财物逃避法定义务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应当由行政主体集体讨论。

2、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据;

(3)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主体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进行查封、扣押。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但确有证据证明查封、扣押的物品存放于住宅的除外。扣押公民个人财产不得抵缴行政收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制作现场笔录

7、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主体分别保存。

8、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1)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2)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或者退还被扣押的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当事人适当补偿。

(三)查封、扣押的相关规定

1、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2、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清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其它技术鉴定的,明确告知当事人。

4、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5、行政主体对查封、扣押的财物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的物品的,行政主体应当立即退还。

6、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7、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保管费用由行政主体承担。

8、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四)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强制应当中止执行:

(1)行政主体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

(2)当事人履行行政主体的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无履行能力,经行政主体同意的:

(3)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

(4)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影响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行政主体可以重新作出执行决定。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或者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经中止执行 3 年后未重新执行的,行政主体不再强制执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强制应当终结执行: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又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物灭失的;

(4)其他无法执行情形的。

4、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因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5、行政主体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

(五)制作执行笔录

行政强制执行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制作执行笔录,并由执行人、被执行人、见证人、记录人签字,并将笔录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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