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 环查(扣)字〔 2017 〕 8号
瓜州县昱华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20922060619219B
地址: 瓜州县交通巷17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进军
我局于 2017年 8 月 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瓜州县昱华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十工达拉山口采石场项目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破碎粉尘直接排放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 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颚式破碎机配电柜1台、圆锥式破碎机配电柜1台、反击破碎机配电柜2台 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 2017 年 8 月8日起至2017 年 9 月 7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瓜州县昱华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十工达拉山口采石场内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瓜州县人民政府或者酒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瓜州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