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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农牧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7-14 03:20   文章来源:未知   阅读量: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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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方式 备注
1 对定点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 《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2月8日农业部农市发[2005]16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定点农资市场的创建、推荐和考核,依法加强对定点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落实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2 对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及农资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10日农业部农市发[2005]13号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资监管工作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治理,依法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有计划地开展市场整顿,严厉打击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农资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查处。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3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4 对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四)审核、核发、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种子质量。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5 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计划。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6 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0号)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7 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农业部2007年第9号令修订)第二条: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甘肃省农药管理办法》(2003年9月3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瓜州县农牧局 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  
8 对销售、使用农用地膜、棚膜和回收、加工废旧农膜的场所进行检查 《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2013 年11 月29 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销售、使用农用地膜、棚膜和回收、加工废旧农膜的场所进行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9 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2016年2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四条: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10 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监督、检查 《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2013 年11 月29 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五)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废旧农膜农业污染事故进行查处。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11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和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瓜州县农牧局 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  
12 对兽药及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13 新兽药研制活动的监督检查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55号发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兽药研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1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 年 第 3 号发布)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但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15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发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16 对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17 对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18 对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19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瓜州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随机抽查  
20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国务院令第153号发布)第五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21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瓜州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22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23 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瓜州县农牧局 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  
24 对实行产地准出证明管理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15号)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对实行产地准出证明管理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巡查。 瓜州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 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  
25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26 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市场流通中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部2004年12月7日工商标字[2004]第200号发布)第四条第二款: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地域的确认、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和评价、生产基地和市场流通中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27 对农产品产地的区划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产地发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28 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31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29 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初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号修改)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30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31 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检查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业部 国家工商管理局农渔发[1996]13号发布)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32 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检查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 农业部令第70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33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34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35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甘肃省草原条例》( 2006年12月1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瓜州县农牧局
瓜州县草原监理站
随机抽查  
36 对草畜平衡的监督检查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第五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工作。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37 对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38 对野生植物及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实时监督检查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1号发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39 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和对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的监督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根据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正)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三)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5.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瓜州县农业科技服务中心 随机抽查  
40 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瓜州县农牧局 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  
41 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42 对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92号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43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瓜州县农牧局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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