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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审计整改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7-09-29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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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既是审计成果转化利用的根本途径、审计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审计监督到位的关键所在。审计整改工作是确保审计监督实效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审计监督权威,回应社会公众关切的重要保障。但也有一些被审单位问题屡查屡犯,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不容乐观。

一、审计整改的重要性

一是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服务反腐倡廉。审计监督就是监督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合规有效,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职尽责。通过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问题、提出建议,可以预防和纠正很多行政行为的失范、行政权力的滥用,有力推进依法行政、阳光用权。

二是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规范管理。国家审计作为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通过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问题、提出建议,可以有效发挥其“预防、揭示、抵御”三大功能,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察觉、及早预警。

三是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树立审计权威。当前审计工作“屡审屡犯”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虽然有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但无疑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也影响了审计机关的权威。通过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问题、提出建议,有助于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通过建章立制去避免同样的问题屡审屡犯,从而减轻审计工作成本,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二、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当前,影响审计整改的因素,既有机制体制上的,也有主观和客观上的,还有审计机关的自身原因。主要表现为:

(一)敷衍塞责,蒙混过关。一些单位由于业务单纯、人员少,可用财力有限,预算保障能力较低,导致这部分单位为了日常运转的需要,发生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问题,并且资金已经全部使用,又无新的资金来源,当审计要求整改时,无法归还原资金渠道。而被审计单位为了应付审计整改,有的采取“明一套暗一套”,如把“三公”经费转嫁到办公费、培训费、项目支出等费用上,张冠李戴;有的“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如审计整改检查时把挤占挪用的资金归位冲回,而当整改检查过后又恢复原状,与整改检查玩起“躲猫猫”。此类审计整改,不仅掩盖了审计整改的本质,而且在客观上更具隐蔽性、欺骗性,也增加了审计整改检查督办工作的难度。

(二)避重就轻,流于形式。少数被审计单位仍然存在避重就轻、故意拖延等错误认识,或者主观上有意识地进行“选择性整改”。有的被审计单位认为只要缴纳了罚款,受到了处罚,就算是进行了审计整改,缺乏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深层次分析,导致只重视治标,不注重治本,没有从根本上杜绝问题发生的管用措施。尤其是涉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多采取制定或修订制度、重申有关规定并承诺今后加强管理等措施进行整改,但对已经发生的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或追回相关资金,过分强调客观原因,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避重就轻,使整改工作流于形式。

(三)督办手段不硬,缺乏刚性约束。审计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在审计整改过程中也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有时是上级的直接干预,有时是被审计单位的拖延、说情,都会影响整改工作实效,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别人得病,审计吃药”的怪象。由于审计机关缺乏诸如纪检、检察、公安等执法部门所拥有的强制性与威慑性手段,就连有些常规执法手段也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才能有效使用。配合部门整改督办工作不够主动、不够积极,形式上是联合督办整改,实质上是审计机关在唱“独角戏”,既当“导演”,又当“演员”,导致审计整改实效大打折扣。

(四)重审计执法,轻追责问责。当前,由于受惯性思维的影响,重审计轻整改,重处罚轻问责的现象依然存在。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程序、审计现场管理、审计问题定性、审计处理处罚上都有严格的审理把关,并有一套精细化的管理考核机制。而关于审计整改的考核机制还比较欠缺,加之一些审计人员的执法理念有偏颇,就审计论审计,“以罚代改”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审计报告对处理处罚钉是钉、卯是卯,毫不含糊,但对如何防范发生类似问题的建议,有的显得过于笼统抽象,有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而当前普遍存在追责问责不到位的问题,该移送的不移送,该处理的不处理,该问责的不问责,缺乏应有的震慑力,造成审计整改工作“雷声大,雨点小”,雨过地皮湿。#p#分页标题#e#

三、进一步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

(一)明确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

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加强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是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提高认识,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有效解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科学发展目标实现。在具体操作层面,应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和审计组的具体责任,即审计机关对审结项目整改检查负总责,综合法制室、办公室作为职能部门,具体指导和督促各审计组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适时开展审计整改回访工作。各审计组对审结项目整改检查负直接责任,具体负责各自审结项目的整改检查和结果反馈工作,并向审计机关提交被审计单位整改台账和整改检查工作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力、未落实审计整改情况的,审计部门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汇报移送,提请有处理权的机关进行专题督查处理。

(二)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建销号”制

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审计机关督促、各有关方面协调配合的整改工作机制。依法接受审计的单位应按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告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就整改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审计机关反馈。在审计机关汇总各部门整改情况的基础上,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就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制定审计整改事项“建号、销号”管理和整改进度动态管理机制,所有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都要在规定时限内、在整改系统中完成建号,整改期间届满,及时启动销号审批流程。对整改不到位、执行未完成的事项和相关整改证明材料不够充分的事项不予销号。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信息化的推进,提高了审计整改工作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落实问责制和整改公告制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后,应当检查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作为督促检查的重点;每次审计都要检查被审计单位对上次审计的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突出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对经督促仍未解决的重大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实施重点监督,必要时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领导机关作出专题报告,提请有处理权的机关进行专题督查处理。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整改不力甚至拒绝、拖延整改或弄虚作假的被审计单位,由本级政府相关领导与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由于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问责。结合审计结果公告,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予以公告。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各专门机关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舆论监督,不断提高整改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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