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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又滋事,两罪并罚帮助朋友逞“英雄”,一起领刑

发布时间:2018-02-27   文章来源:酒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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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泉日报肃州讯 几个刚成年的小伙子,为了“哥们”义气,殴打他人,触犯法律。其中一个缓刑考验期未满,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2018年2月14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丁某、金某等6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7年9月13日早晨7点,在肃州区盘旋西路百味串串香火锅店内,丁某、段某在吃饭的过程中,与陌生人小陈发生争吵。丁某便打电话叫朋友前来“助威”,陈某、金某、李某、曹某乘出租车赶到,小陈与他的两个朋友小鲁、小王见对方来势汹汹,离座逃跑。丁某一行6人从火锅店追至马路边,用木凳、拳头殴打小陈、小鲁、小王,致3人受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小陈为头皮裂伤,小鲁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颜面部皮肤挫伤,小王为颈部软组织挫伤。经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小陈、小鲁、小王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丁某同3名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通过微信支付被害人小陈医疗费1000元,支付被害人小鲁医疗费1200元,支付被害人小王医疗费3300元。
  经过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丁某、金某等6人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3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纠集他人殴打被害人,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被告人段某、陈某、金某、曹某、李某积极参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陈某、曹某、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段某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金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与前罪所判处有期徒刑2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2个月。
  来自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的丁某、浙江省宁海县的陈某、甘肃省永靖县的金某,都生于1998年,还不满20岁。来自陕西省潼关县的段某,甘肃省玉门市的曹某、李某都是酒泉一KTV员工。2017年10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被批准逮捕。2018年春节到了,别的同事都领上了工资,高高兴兴回家了,而他们却领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去监所服刑。
       (岳天和 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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