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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4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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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扶贫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扶贫办,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94号)印发后,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工作实践中,各地还不同程度存在思想认识不清晰、政策理解有偏差、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了全面整改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根据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和省上脱贫攻坚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对象识别精准和贫困退出符合实际,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正确认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重合问题

农村低保对象确定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认定都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资格条件、认定标准、收入计算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不能片面要求提高或降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重合比例。要改变简单的以有无劳动能力区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做法,坚决杜绝人为确定指标、两类对象识别搞平衡“二选一”等问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要把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作为重点,特别是把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即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对象)中“三保障”未完全解决的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对于农村特困人员及家庭人均稳定收入高于3500元但“三保障”不达标的,不再纳入建档立卡范围,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项解决。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要把因病、因残及其他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二、妥善处理贫困发生率和农村低保覆盖面的关系

贫困发生率是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当地农村人口的比例,农村低保覆盖面是指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人口占当地农村人口的比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不同,政策目标也不同,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贫困发生率低于3%的规定视为脱贫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3%。农村低保覆盖面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于部分地区低保覆盖面过高的,要通过精准确定、“应保尽保”、科学调整使之逐步趋于合理,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要精准认定脱贫对象,凡未解决“三保障”问题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家庭,均不能宣布脱贫。贫困县摘帽验收时,稳定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的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应作为“兜底一批”进行脱贫验收。按照脱贫攻坚期内“脱贫不脱政策”的规定,宣布脱贫后,医疗、教育、住房等扶贫政策要保持不变;对于实现就业的低保家庭,收入增加后可通过“救助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和收入的稳定性。

三、加强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的衔接

在脱贫攻坚阶段,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标准与当年省定脱贫退出验收标准相衔接。2018至2020年,综合考虑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农民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上涨等因素,省上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指导标准,各市(州)要统筹考虑补助资金筹集情况,可以在全省指导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当地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对于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三保障”已解决的纳入兜底保障范围,“脱贫不脱政策”,通过兜底保障使其在收入上实现政策性脱贫;对于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符合扶贫建档立卡条件的纳入扶贫范围,在其脱贫收入计算时,不能将低保补助资金计算在内,切实纠正部分地区以轮流享受低保补助金收入支撑脱贫收入的问题。扶贫建档立卡中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收入高于脱贫标准的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和农村低保范围;收入低于脱贫标准的继续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予以扶持,做到“输血”与“造血”相结合,促使其实现脱贫。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

四、协同做好脱贫攻坚相关考核评估工作

各地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在脱贫攻坚考核评估等工作中的协同配合。在考核评估建档立卡的“漏评”对象时,“档”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除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安全住房“三保障”问题外,不应做为“漏评”对象。在考核评估建档立卡的“错评”对象时,因获得救助金后家庭收入超过脱贫标准但存在“三保障”问题的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特困人员,不应作为“错评”对象。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都应享受产业扶持、就业促进等帮扶措施,不能“只兜不扶”。要加强信息比对工作,所有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列入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进行更新,各级民政、扶贫部门每季度对精准扶贫大数据信息动态调整完成后进行一次比对,各地要及时摸清本行政区域内需兜底保障的贫困人口规模,研究兜底保障措施。

五、注意激发农村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

各地要注意调动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农村低保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注意培育其发展生产和务工就业的基本技能,努力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防止低保“一兜了之”。要更好发挥扶贫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将扶贫资金向农村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与度高、带动脱贫作用强的产业项目倾斜,增强脱贫的稳定性。同时,要注意发挥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的宣传组织动员作用,鼓励和引导农村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与脱贫攻坚项目,依靠自力更生脱贫致富。要大力宣传脱贫攻坚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和引导困难群众,激发他们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

各地在衔接过程中出现的关键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民政厅、省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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