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泉日报讯 3月29日,全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动员推进工作会召开。同日印发《酒泉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实施意见》和《关于成立酒泉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我市正式发出了创建活动的动员令,吹响了创建活动的冲锋号。
《酒泉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实施意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的重大意义;第二部分是总体要求,共3方面内容,阐述了我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第三部分是重点任务,共10个方面33条内容,主要从学习宣传、融入共建、脱贫致富、权益保障、繁荣民族文化、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民族事务依法治理、民族团结进步典型引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我市开展创建工作“十大示范行动”的具体任务;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共4方面内容,明确了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联动、夯实基层基础、开展督查指导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酒泉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吴仰东,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安疆任组长,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李丽,市委常委、统战部长胡晓华,酒泉军分区政委许尔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丽文,副市长席忠平,市政协副主席常亚霖任副组长,市公安局等55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和7个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宗委,分设综合协调、宣传报道、市直指导、县市区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督导检查7个工作组。
(市民宗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