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中确定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国土调查底图上。城镇以外的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转绘到国土调查底图上。城镇内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不调查上图。城镇内部街道行政界线调查上图。
权属调查原则上以各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也可按照村民小组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国土调查底图上。
在权属界线上图过程中,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部分权属界线与遥感影像产生位移的,可根据协议书记载转绘至遥感影像相关位置,避免产生细小图斑。
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调查相关规定,开展权属界线补充调查。
(七)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1.关于坡度图及耕地坡度分级确定
按照《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制作坡度图。将坡度图与耕地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耕地分为≤2度、2-6度、6-15度、15-25度、>25度(上含下不含)5个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原则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原则上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但不同坡度级界线明显的,也可依界分割图斑并分别确定坡度级。2度以上各坡度级再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耕地类型,耕地类型由外业调查确定。
2.关于田坎
(1)耕地坡度≤2度的原则上不调查田坎,坡度2度以上耕地的田坎以田坎系数表示,田坎不能按图斑或单线表示。采用更高调查精度的区域,田坎可用图斑表示,但应保证省域调查精度标准统一。
(2)田坎系数原则上继续沿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测定的田坎系数。重新测算田坎系数的,须由省级三调办统一重新组织测算,并上报全国三调办备案。
3.关于图斑标注
(1)耕地标注;
调查为耕地的图斑,根据耕地图斑的实际利用情况,标注种植属性。原则上不因标注种植属性而分割耕地图斑,对一块耕地内有多种种植情况时,按主要种植情况标注。标注属性主要包括:耕种、休耕、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种植牧草、临时坑塘、林粮间作、观赏园艺、速生林木、绿化草地和未耕种。
①耕种主要是指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临时种植花卉及苗圃等),包括耕作层未被破坏的非工厂化的大棚、地膜及临时工棚等用地;休耕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种植牧草、临时坑塘属性是指耕作层未被破坏,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林粮间作是指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标准的。
②观赏园艺是指在耕地上临时种植盆栽观赏花木等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园艺植物;速生林木是指在耕地上临时种植速生杨、构树、桉树等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经济林木的;绿化草地是指利用耕地进行绿化装饰,以及种植草皮出售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未耕种是指不在休耕范围内,可直接恢复耕种的无种植行为的耕地(包括轮歇地)。
③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标准的,调查为耕地并标注“林粮间作”属性。对其他林粮间作区域,达到最小上图面积的,按现状调查。
④对在耕地范围内,必须采用工程措施才能恢复耕种的坑塘(包括用海水或人造咸水养殖的坑塘)、种植园用地、林地、多年撂荒等,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坑塘、种植园用地、林地等,不得按耕地调查。
(2)建设用地标注;
①建设用地调查图斑属性标注相应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采矿用地(204)、特殊用地(205)或各类独立工业用地的地类编码。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所对应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工业用地要按火电、煤炭、水泥、玻璃、钢铁、电解铝等类型进行标注。
②对于已拆除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拆除图斑未复耕或复绿且原地类为20x地类的,可按空闲地调查,标注20x属性;未拆除到位的拆除图斑,为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调查,对其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拆除图斑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不论拆除图斑的原地类是否是20x地类,实地已是农用地,一律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不能标注20x属性;如拆除图斑的原地类不是20x地类,不能标注20x属性。
③城镇外部的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并标注204/205属性。原有204/205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分别调查为耕地、林地等地类,不标注204/205属性。
④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图斑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村庄周边耕地、林地等,达到上图面积的,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不标注203属性,如原地类是203且确属农村宅基地范围的,可标注203属性;空闲地、公园绿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
⑤城镇城乡结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应按利用现状调查,不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农用地等原则应按现状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公园及其附属的林地、绿地、水面等按公园与绿地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
(3)种植园用地标注;
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按现状调查为种植园用地,如原地类是林地,标注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属性。
(4)草地细化调查标注。
对于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30%小于40%的草地图斑,标注灌丛草地属性。
4.关于推土区调查
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对利用方向不明确的推土区按原地类调查,对其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推土区占用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 “未耕种”属性。如在统一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对于地基已开挖、建筑施工主体工程已达到“正负零”(即基础结构施工已完成)的,可按建设用地调查。
5.关于可调整地类
本次调查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原有可调整地类图斑,实地现状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进行标注;实地现状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非耕地的,经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两部门共同评估认为仍可恢复为耕地的,可继续按可调整地类调查,并按种植园用地、林地、坑塘等地类进行汇总统计;对于实地已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且经两部门评估难以恢复成耕地的,按实地现状调查,不得再保留可调整地类的属性。
6.关于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范围界线
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
7.关于军事用地调查
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实际现状调查地类。关于军事用地调查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8.关于设施农用地调查
各地应依据《工作分类》和《自然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有关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调查。原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原地类为其他类农用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
9.关于临时用地调查
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维持原地类不变。临时用地的占地范围以及批准文号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临时用地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
10.关于光伏用地调查
光伏用地分为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和光伏板用地,对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按建设用地调查,对光伏板用地按原地类调查,光伏板用地的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
11.关于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等
对于将原地类为农用地调查为其他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水田调查为水浇地或旱地、水浇地调查为旱地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各地必须实地举证,并经省级三调办进行审核后,形成省级报告,连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报至全国三调办。省级报告包括原因说明、涉及的县级单位名称及面积、省级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等。
12.关于湿地调查
全国三调办下发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图斑作为湿地调查的指引,地方按照《工作分类》,实地调查地类。其中,8公顷以上的湿地要逐图斑核实,8公顷以下的湿地也要通过实地调查上图。
13.关于线状地物调查
(1)所有需要上图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性地物,应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的形式表示。道路范围界线按照实地现状进行调查。道路范围界线与审批范围界线不一致的,不得直接采用道路审批范围界线调查上图。
(2)对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8米,北方宽度2-8米(上下均含)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大于8米的道路或纳入乡镇级及以上级别道路网规划的道路,一律按公路调查。
(3)道路、河流等线性地物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线性地物只有在权属、坐落、宽度、走向、地类五类属性均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划为一个线性图斑。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
(4)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
(5)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6)对于堤坝上修建的堤路,按水工建筑用地调查。
五、专项用地调查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一)耕地细化调查
收集和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实地开展细化调查,并标注相应属性。包括河道耕地(位于河流滩涂上耕地)、湖区耕地(位于湖泊滩涂上耕地)、林区耕地(林区范围内林场职工自行开垦的耕地)、牧区耕地(牧区范围内过度开垦的耕地)、沙荒耕地(受荒漠化沙化影响的退化耕地)和石漠化耕地(石漠化影响的耕地)等。
(二)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国家统一将在部监管平台备案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县级国土调查成果上,形成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层下发各地。各地需整理土地审批资料,补充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及时报部备案。
(三)永久基本农田调查
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查清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
(四)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1.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
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以县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开展耕地质量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建立县域耕地质量评价数据库,汇总分析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成果。
2. 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梳理现有耕地分等定级成果,修订耕地分等国家级参数,修订和规范省级参数,以省为单位分县编制分等单元图和分等因素分级图,开展土地利用系数和指定作物产量比的补充调查和测算工作,按照与已有分等成果相衔接的原则,结合国土调查成果,更新分等数据库,进行分等数据库的核查入库,形成全国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
六、海岛调查
对照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海域海岛标准名录》开展海岛调查与统计。海岛范围调查至零米等深线。
有常住居民的海岛,应实地调查。其他海岛,调查底图覆盖到的,调绘至底图上。调查底图覆盖不到的,依据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提供的海岛数据确定其位置,对海岛的名称、地类和面积等进行统计汇总。
七、数据库建设
三调数据库建设包含各级国土调查、专项用地调查、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全国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界线等各类管理信息数据成果的质检、建库、管理应用,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与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国土调查、专项用地调查及其他数据成果应一体化建库,分图层存储。数据库建设采用国家规范标准、地方分级建设、成果统一汇交的模式开展。
全国三调办编制《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等技术指导性文件,组织各地按照统一的数据库标准,重新建立三调数据库;设计三调数据公开格式,规范建库软件核心功能;建立国土调查数据更新和维护机制;统一制定数据库质量要求,研发数据库质量控制的相关软件并下发各地;对各省(区、市)数据库建设、质量检查及成果汇交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开展各地汇交国土调查成果的国家级质量检查。
(一)县级数据库建设
县级国土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县级三调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专项用地调查数据、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界线、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数据等矢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dom数据、扫描影像图数据等栅格数据和元数据等。
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数据库标准、县级数据库建设规范、数据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主要步骤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设计、基础数据准备与处理、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数据接边、拓扑关系构建、面积计算、数据检查与入库等。县级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按照数据汇交程序逐级上交并检查数据成果,直至通过国家质量检查。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实现调查数据与相关自然资源数据的整合衔接,确保数据内容不冲突、数据边界不矛盾。
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能按照三调数据库建设规范要求开展数据采集与入库工作,支持三调规定的数据库标准及数据交换格式;能对国土调查数据进行管理,并具有查询、浏览,以及数据增加、删除、修改等编辑功能;满足地方日常土地管理工作对国土调查数据的管理需求;数学基础、面积量算方法、数据汇总规则、数据统计表模版和图件输出格式等符合三调要求,支持国土调查数据更新。
(二)地级、省级数据质量检查及数据库建设
三调数据库成果必须按照国家质检要求,从县到省逐级检查,检查通过后方可向上级汇交。省级三调办对本省(区、市)三调数据库质量负总责。
地级、省级三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由地级、省级三调办组织。以通过国家检查的县级三调数据库为基础,结合地级、省级数据库建设需求,编制各级数据库建设方案,开展地级、省级调查数据的集成整合,加强调查数据与相关自然资源数据的整合衔接,建立地级、省级三调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三调数据在地级、省级层面上的集成管理及综合应用,为三调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系统支持。
地级、省级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以三调数据产品为基础,围绕满足三调成果的共享应用需求的目标,实现三调可公开成果的互联共享。条件成熟的地区,应实现省级平台与国家平台的互联互通。
(三)国家级数据库建设
全国三调办组织建设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与管理系统,以及国家级国土调查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实现调查数据及各类专项数据的国家级集成管理、快速分析汇总以及三调成果数据的全国分级分类共享,满足自然资源管理、社会各界对国土调查数据的服务需求。
(四)数据库建设要求
1.建立专门建库队伍,保证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应组建专业队伍,投入业务熟练、技术精湛的人员统一开展数据库建设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总体方案要求,编写各级数据库建设方案,邀请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解决数据库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的监督检查。
2.做好建库软件选型工作的组织管理。各省级国土调查办要严格遵循三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管理、使用的政策和技术要求。各地使用的建库软件,必须满足国家质量标准,必须支持三调成果公开格式,必须符合国家数据汇总技术要求。
3.建立数据库成果质量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数据成果质量较差、数据质量修改进度缓慢,影响三调工作进度的地区,以及在数据库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的行为,各级调查办应加强监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检查与核查
为了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三调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调查成果的县市级自检、省级检查、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制度。三调采用成果分阶段和分级检查检查制度,即每一阶段成果需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
(一)县市级自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各县级国土调查办公室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调查成果是否齐全、完整;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与正确性;以外业实地检查为主,现场检查图斑地类、权属及相关调查内容的正确性,检查地类图斑与相关权属边界、相关自然资源边界的衔接情况,避免数据不衔接;利用测量设备检查权属界线和图斑边界等调查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检查应对质量问题、问题处理及质量评价等内容进行全程记录,记录须认真、及时、规范。
县级根据自检结果组织成果全面整改,编写自检及整改报告,报市级检查和汇总。市级组织对县级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和汇总,在全面检查县级自检记录的基础上,重点检查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形成地级检查报告报送省级检查。
(二)省级全面检查
县级调查成果、地级汇总成果,由省级三调办负责组织全面检查,确保全省调查成果整体质量。
省级在调查成果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三调要求,利用遥感影像和“互联网+”实地举证照片,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检查县级报送成果的图斑地类、边界、属性标注信息等与遥感影像、举证照片和实地现状的一致性。
对存在问题的图斑,省级三调办责成地方修改完善。对通过核查的县级调查成果,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采用计算机自动检查与人机交互的方法,检查数据库逻辑正确性、空间关系正确性、面积正确性及相关汇总表格成果的正确规范性等内容,质量检查不通过的,组织修改完善县级数据库成果。
根据内外业检查结果,组织调查成果整改,编写省级检查报告,将通过省级检查的县级调查成果及检查记录一并报送全国三调办。
(三)国家级核查
全国三调办组织对通过省级检查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核查。
对原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图斑、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原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图斑等,以及三调地类与国家内业判读地类不一致的图斑,进行重点检查,具体包括内业核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和外业实地核查三种方式。
内业核查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检查方法,逐图斑比对,全面检查图斑地类、边界、属性标注信息与遥感影像或举证照片的一致性。对数据库地类与遥感影像或举证照片一致的,通过核查;对数据库地类与遥感影像或举证照片不一致的,认定为疑问图斑。将内业核查有疑问的图斑反馈各省,由省级组织地方整改或补充举证。
全国三调办组织对地方整改成果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图斑,全国三调办组织专业技术队伍,通过内业判断、“互联网+”在线核查或外业实地核实等方式,直接对调查成果进行修正,并反馈地方予以确认,地方对全国三调办修正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未按时申诉的即视为确认。
(四)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与入库
国家级核查通过后,全国三调办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对各省提交的三调成果进行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重点检查数据成果的规范性、正确性,确保数据成果质量达标,数据汇总成果精确。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具体包括数据库检查、全国三调办修正不实地类、组织地方修改数据库质量和国家级成果入库四部分。
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按照三调数据库质量标准,采用人机交互的方式检查各省上报的数据成果,检查成果是否完整,各级数据关系是否正确,汇总逻辑是否完整等内容,并形成国家级数据库检查报告下发地方。
国家修正不实地类主要针对国家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直接组织技术队伍修正相关地区的数据成果,并形成成果修正和质量检查报告。修正后的成果下发地方。
地方对接确认主要是地方根据国家下发的数据库质量检查意见修改数据成果,修改完成后与国家进行质量对接,由国家再次进行数据库质量检查。同时,能通过数据库质量检查的数据成果,地方与国家共同确认。
国家级成果入库工作。经过确认的数据成果,国家组织技术队伍开展数据库建设,利用统一的工具,按照国家级数据库建设要求,将数据成果统一写入三调国家级数据库,实现全国成果的集中管理与应用。
九、统一时点更新
三调数据统一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
地方利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正射影像图,与三调数据库对比提取变化信息,同时参考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变更调查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进行实地补充调查,全面查清三调完成时点与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行政界线、图斑界线、地类信息和权属界线等内容的变化情况,通过增量的形式进行更新和上报。
对于2019年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结果属于2019年内实地发生变化的图斑,应保证三次调查和2019年度变更调查两项调查结果对应的图斑地类等信息,衔接一致。
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统一时点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县级组织对本地区统一时点国土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
省级三调办对本省统一时点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省级组织对各县级单位的统一时点国土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全省调查成果整体质量;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各县级单位的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
全国三调办组织对省级提交的统一时点增量数据开展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抽查、数据库修改以及数据库更新入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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