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列说明:1.省级业务指导(实施)部门:事项归属的业务指导(实施)部门简称,如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2.基本目录编码:基本目录的基本编码(编码规则详细说明见c0109.1-2018的第4章);3.基本目录名称: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目录名称;4.设定依据:基本目录的来源依据,填写依据需加入制定机关的全称,发布文号、令号,如有修改,还需填写修正令号,具体内容需定位到事项基本目录设定相关的条、款、项,避免全文引用;5.事项类型:基本目录的所属类型(见c0109.1-2018的4.4)。本基本目录主要是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6.行使层级:基本目录的行使层级,行使层级类型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可以多个层级组合。注:本表为省级基本目录,只能在地方使用,不允许修改。 | |||||
| 省级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基本目录编码 | 基本目录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 省教育厅 | 620205001000 | 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的处罚 |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 省教育厅 | 620205002000 | 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 省教育厅 | 620205004000 | 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考试机构违规违纪的处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 省教育厅 | 620205005000 | 对国家教育考试中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 省教育厅 | 620205006000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 省教育厅 | 620205007000 |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 省教育厅 | 620205008000 | 对幼儿园违规办园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 省教育厅 | 620205010000 | 对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规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2.《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2011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 省教育厅 | 620205012000 | 对教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校,对体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 省教育厅 | 620605001000 |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 | 1..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2.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通过2011年9月29日《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教学机构的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等进行督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3.甘肃省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120号)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制定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对全省县级政府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 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 省教育厅 | 620605002000 |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2012年9月9日《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第1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2.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通过2011年9月29日《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教学机构的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等进行督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3.甘肃省人民政府2004年9月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甘政发〔2004〕55号)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在省人民政府和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的领导下进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教育督导部门具体实施,接受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 省教育厅 | 620605004000 |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 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 省教育厅 | 620605005000 | 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1.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2.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通过2011年9月29日《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教学机构的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等进行督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2012年9月9日《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 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 省教育厅 | 621005002000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 | 1《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八条: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监督,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2、《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四十二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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