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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梳理的特有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发布时间:2025-10-29 09:35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阅读量: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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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说明:1.省级业务指导(实施)部门:事项归属的业务指导(实施)部门简称,如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2.基本目录编码:基本目录的基本编码(编码规则详细说明见c0109.1-2018的第4章);3.基本目录名称: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目录名称;4.设定依据:基本目录的来源依据,填写依据需加入制定机关的全称,发布文号、令号,如有修改,还需填写修正令号,具体内容需定位到事项基本目录设定相关的条、款、项,避免全文引用;5.事项类型:基本目录的所属类型(见c0109.1-2018的4.4)。本基本目录主要是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6.行使层级:基本目录的行使层级,行使层级类型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可以多个层级组合。注:本表为省级基本目录,只能在地方使用,不允许修改。
行政区划编码省级业务指导(实施)部门基本目录编码基本目录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行使层级
620922000000县教育局62010500100y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许可县级
620922000000县教育局620105001001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行政许可县级
620922000000县教育局620105001002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行政许可县级
620922000000县教育局620105001003民办学校分立审批(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行政许可县级
620922000000县教育局620105001004民办学校合并审批(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行政许可县级
620922000000县教育局620105001005民办学校变更审批(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1)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2)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行政许可县级
620922000000县教育局620105001006民办学校终止审批(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行政许可县级
620922000000县教育局620105002000初级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行政许可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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