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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瓜州县枸杞苗木质量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0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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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全县枸杞苗木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保障枸杞苗木质量,规范枸杞种苗市场,促进全县枸杞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县气候、土壤特点和多年枸杞生产实践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枸杞栽培技术规程)(gb/19116-2003)》等制定。

第二条 凡在瓜州县境内生产、经营枸杞苗木和从事枸杞引种、种植、调运、销售的单位、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枸杞苗木是指从优良枸杞植株上或采穗圃内规范剪取的枝条,采用硬枝扦插、嫩枝扦插或组织培养等无性繁殖方法培育的苗木。

第四条 农户自产自用或相互无偿赠送的少量枸杞苗木质量的监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枸杞苗木生产经营

第五条 枸杞苗木的生产、经营实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凡从事枸杞苗木生产、经营的单位、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办理具备生产经营枸杞苗木资质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枸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办理。

第七条 生产中使用的枸杞苗木应是经过国家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良种苗木。

第八条 枸杞苗木培育采用硬枝扦插、嫩枝扦插等无性繁殖方法。枸杞实生苗、根蘖苗禁止用于本县经济林果发展使用。

第九条 枸杞苗木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品种、品系组织生产,并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实行种苗可追溯管理。

第十条 枸杞插条须从品种纯正、树体健壮、无有害生物危害的优良母树上或规范建立的采穗圃中剪取。

第十一条 枸杞嫩枝扦插苗须经大田炼苗,充分木质化后出圃,用于生产。

第十二条 枸杞苗木品种纯度达到85%以上、质量等级达到ⅱ级以上,方可用于出圃建园。枸杞苗木质量等级按下表执行。

枸杞苗木质量等级

苗木

类型

项目

规格

综合控制条件

ⅰ级苗

地径(㎝)

﹥0.65

无有害生物,苗干通直,色泽正常,芽发育饱满,健壮,充分木质化,无机械损伤。

苗高(㎝)

﹥50

根幅(㎝)

﹥20

>5㎝长ⅰ级侧根数

﹥5

ⅱ级苗

地径(㎝)

﹥0.45

苗高(㎝)

﹥40

根系

根幅(㎝)

﹥15

>5㎝长ⅰ级侧根数

﹥3

第十三条 枸杞苗木出圃时,必须具备产地《植物检疫证书》《苗木质量检验证》和“苗木标签”即“两证一签”。从外地调入枸杞苗木时,须经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审批,调入时必须持有“两证一签”,并经县森防检疫机构和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复检、查验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企业对县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抽检不合格的枸杞苗木,可委托上一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或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鉴定,由受委托单位出具《苗木质量检验证》和“苗木标签”,受委托单位要对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苗质量负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枸杞苗木生产经营者与枸杞种植户进行枸杞苗木交易时,必须签订《枸杞苗木供需合同》,明确双方权益。

第十六条 枸杞苗木使用者在枸杞苗木调入后必须经当地乡镇林业站查验“两证一签”并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枸杞苗木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对枸杞苗木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枸杞苗木使用者对枸杞苗木质量有异议时,双方协商或由有异议一方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现场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章枸杞苗木市场监管

第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县枸杞苗木市场监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配合,主要负责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苗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枸杞苗木市场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进入本乡镇的枸杞苗木“两证一签”进行检查登记,发现未携带“两证一签”的枸杞苗木立即报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法生产经营枸杞苗木的行为,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销售或购买枸杞苗木而出现苗木质量纠纷的,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只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济赔偿由购销双方自行依法协调解决,无法达成协议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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