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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0-02-24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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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充分发挥县政府党组的领导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条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十一条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县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决策部署,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提升政府科学决策水平和行政效能,着力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三条加强经济发展形势研判和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职能,聚焦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短板,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十四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五条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十六条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第十七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

第十八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加快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审批服务方式,强化行政监管,让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 努力构建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遵守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条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提请县政府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前,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有拟定的县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经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相关要求报送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请县政府批准;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县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 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建议方案;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请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领导同志要身体力行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等制度,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应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 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 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救济渠道,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第四十一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市政府、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对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深化改革的重要政策及大额资金的使用作出决策;

(五)讨论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规章草案;

(六)听取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研究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措施、重大事项督办落实情况等事项;

(八)研究由县政府作出的重要表彰、奖励决定及行政处分等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副县长书面批示提出,归纳后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确定。提出的议题一定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实质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定期召开,一般会期半天以内。如遇重特大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县长或受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可以决定即时召开或延迟召开会议。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以上。根据需要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与议题有关的县直部门、各乡镇政府、驻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 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受副县长委托,可主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

第四十四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副县长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五条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须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告会议主持人,经审批同意后安排分管负责同志汇报和列席议题。

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第四十六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形成的纪要,由所有县政府参会同志会签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县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签发,凡涉及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县长签发。

县政府会议新闻稿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提倡到基层召开现场办公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八条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公文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 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 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和批转的规范性文 件,不得夹带涉及机构编制的事项,凡夹带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公文和规范性文件,一律退回。

第四十九条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分管领导分别分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批后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不能在职权范围内答复的事项,要提出办理建议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呈县政府领导审定。

第五十条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第五十一条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常规事项的发文,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会签。县政府和其他县(区)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的须报告县长。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一般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确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县长审定后签发或报县长审定后签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二条控制减少发文数量,能通过电话、面谈或小范围会议等方式协调、安排部署的工作,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不制发文件;工作要求涉及个别部门的,不发普发性文件。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

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简报,一律不发。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工作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各部门对县政府批办的公文要积极承办,不得拖延。涉及面大或一时不能办结的,应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

第五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推进公文电子化传输系统应用,非涉密文件通过党政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oa 系统)传输、处理,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第十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四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带动县政府系统广大干部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 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 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七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按市委、市政府要求报备。副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提前报送请假报告单,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政府领导报告,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报县委。

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外出考察学习或参加招商引资活动,返程后须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报告学习考察情况及招商引资成果、项目对接情况。

第五十八条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五十九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市委、县委实施办法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决落实省政府“十不准”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要求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二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按规定缴纳伙食费。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组团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三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四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六十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六条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坚持问题导向,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要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不得为迎接调研装修布置、增添设备、改变环境,不得“踩点”,不得刻意打造“经典调研线路”,更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十七条县政府领导不得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及下设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于2018年11月13日发布的《瓜州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瓜政发〔2018〕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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