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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典当行经营范围

发布时间:2020-05-27   文章来源:嘉峪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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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在本省境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二)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不得发放高息贷款;(四)不得对外担保;(五)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六)不得在利息以外收取额外费用;(七)不得暴力催贷;(八)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或政府出资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经核准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包括:借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发行债券担保、信用证担保等。经监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兼营:投标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不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二)不得发放贷款;(三)不得受托发放贷款;(四)不得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典当行:是指依照《典当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经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不准吸收社会存款;(二)不准无抵押/质押放款;(三)不准超范围经营;(四)不准超额收取息费;(五)不准发放信用贷款;(六)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温馨提示:为防止广大群众利益受损,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您:请广大群众树立理性投资理念,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对“高额回报”的投资业务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守住血汗钱。若您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典当行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举报。0937——632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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