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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办法

发布时间:2025-10-25 02:20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阅读量:9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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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县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专项事务调解组(以下统称“调解组织”)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人民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规范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的发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共酒泉市委政法委、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酒泉市司法局、酒泉市民政局、酒泉市财政局、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酒司字〔2018〕241号)和中共酒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酒泉市财政局、酒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诉调速裁对接机制加快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酒司字〔2019〕20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是指对全县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中的非公职人民调解员及非公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调解民事纠纷的一种专项补贴。

第三条对调解组织中的非公职人民调解员及非公职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得当,调解文书制作符合规范并达到案结事了要求的,实行“个案补贴”。

第四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按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涉案金额多少、社会影响程度大小、调解及案卷制作规范化程度分类发放“个案补贴”。

第五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按照“一案一卷、协议履行、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六条“个案补贴”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数量由县司法局根据上年度补贴资金的发放数量作为参考基数填报预算。

第七条“个案补贴”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实行专项拨付,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县司法局是人民调解“个案补贴”资金的主管部门,“个案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在县司法局备案的非公职人民调解员;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个案补贴”。

第二章 人民调解案卷标准

第十条为确保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的正确发放,凡经调解并制作了规范调解文书的案件,由各调解组织通过辖区司法所初审后,报县司法局审核;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申请个案补贴的直接报县司法局审核。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案件卷宗分为:司法部统一格式的“人民调解案件卷宗”和省司法厅印发的人民调解协议“四联单”两种。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案件卷宗的适用范围:调解组织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相互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第十三条使用“四联单”调解的纠纷适用范围:“四联单”主要适用于发生在居民院落、田间地头的纠纷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易调易履行的简易纠纷。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案件卷宗制作要求:使用司法部统一格式的文书;卷内材料齐全、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解协议书内容准确,权利、义务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明确;所有文书印章、签名、捺印规范、无漏项,卷宗制作规范;回访记录要清楚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人民调解协议“四联单”的主要内容和制作要求:当事人简要情况、主持调解人、人民调解员、记录人、纠纷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履行协议方式和时限、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等内容。人民调解员在调处成功简易民事纠纷后,需准确填写上述内容,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做到“四联单”文书格式统一、内容统一、编号统一。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纠纷调处登记不规范,卷宗材料不齐全,装订混乱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第三章 人民调解案件认定及个案补贴标准

第十七条人民调解员调解各类民事纠纷“个案补贴”标准,分以下四个类别:

(一)成功调解简易民事纠纷每件补贴1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简易民事纠纷:

1.简易民事纠纷是指涉及纠纷人数3人以下或不涉及财务给付内容或协议金额500元以下;

2.调解过程简单以口头方式即可化解并按要求填写人民调解协议“四联单”的。

(二)成功调解普通民事纠纷每件补贴2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普通民事纠纷:

1.纠纷人数4-6人以下或协议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2.纠纷事实清楚、易调解易履行并按要求制作人民调解案件卷宗的。

(三)成功调解疑难复杂民事纠纷,每件补贴4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民事纠纷:

1.纠纷人数7-9人以上或协议金额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2.在矛盾纠纷发生地有重大影响的纠纷;

3.纠纷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经反复多次调解成功的纠纷;

4.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的疑难复杂民事纠纷;

5.乡(镇)党委、政府和县信访局等部门委托调解处理的纠纷;

6.县政法部门挂牌督办的纠纷;

7.涉及两个以上乡(镇)、村(社区)的矛盾纠纷。

(四)成功调解重大疑难民事纠纷,每件补贴6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疑难民事纠纷:

1.纠纷人数在10人以上,协议金额100000元以上;

2.已经引起激化,发生群体访、集体访、赴京、省、市上访的纠纷;

3.已酿成较严重后果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4.多调不结,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需经有关部门或专家反复调研论证后才能认定,调解极其困难的矛盾纠纷;

5.市级及以上政法部门挂牌督办的纠纷;

6.跨区域、行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五)调解不成功的民事纠纷,每件补贴100元。

(六)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参照甘肃省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相应档次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所有案件必须按时录入甘肃省人民调解综合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普通民事纠纷、疑难复杂民事纠纷、重大疑难民事纠纷必须制作县司法局印制的司法部统一格式的人民调解案件卷宗。

第二十条对调处成功并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每件在给予补贴的基础上,再补贴100元。

第二十一条对调处难度大、时间跨度长、耗费人力、物力较大的案件在给予补贴的基础上,再补贴200元。

第二十二条对简易民事纠纷、普通民事纠纷、疑难复杂民事纠纷或重大疑难复杂民事纠纷有争议的,由县司法局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审核领导小组商议决定。

人民调解案件当事人人数认定,以调解协议书或填写“四联单”上的人数为认定标准。

第四章 补贴发放程序

第二十三条“个案补贴”经费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当年6月和12月。

第二十四条纠纷调解后在5个工作日内,调解组织将人民调解案件卷宗或“四联单”整理汇总,送交调解组织所在地司法所初审,司法所初审合格后填写《瓜州县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审批表(卷宗/四联单)》,申领补贴时填报《瓜州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汇总表》,由司法所汇总上报县司法局审核。

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纠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人民调解案件卷宗或“四联单”整理汇总,直接送交县司法局审核。申领补贴时填报《瓜州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汇总表》送交县司法局审核。

对律师调解员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由县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补贴管理办法审核发放。同时由县法律援助中心在补贴发放后一周内,将律师调解员调解的案件及补贴发放情况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县司法局对上报的“四联单”、案卷、审批表和汇总表按照补贴原则、类别、标准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完成后将审核情况反馈各司法所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司法所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根据县司法局审核后反馈的情况组织调解组织填写《瓜州县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申领汇总表》,由调解员签字确认,并经司法所和专业性、行业性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司法局审定。

县司法局审定后形成正式文件,并附《瓜州县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发放花名册》送财政局审核,财政局审核通过后,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贴款直接打入主持调解人个人账户。多人参与调解的由参与调解的调解员共同商议分配,完成“个案补贴”发放。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个案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查、审核人民调解案件时,应严格把关。

第二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县司法局追回所发补贴经费、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案件的;

(三)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四)当事人举报,调解员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和及时更新人民调解员花名册,每年更新一次并报县司法局备案。日常工作中发生人员更替,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司法局备案。

第三十条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人民调解工作,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人民调解员的“个案补贴”落到实处。

第三十一条县司法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化建设。基层司法所要加强工作考核,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台账,规范人民调解档案,规范信息报送和统计报表工作,并将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及时、准确地录入甘肃省人民调解综合管理平台。县财政局要确保人民调解“个案补贴”资金得到落实。通过“个案补贴”的实施,推进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和调解质量的提升。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规定的案件补贴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报县政府同意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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