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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10-25 09:00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阅读量: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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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全面落实惠民惠农政策,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正、规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甘肃省“一卡通”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为实现一定政策目标,直接发放给群众用于发展生产、保障生活、保护生态等方面的补贴、补助、补偿和奖励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申领、审核、分配、发放、监管各项补贴资金的乡镇、部门(单位)、代理银行、村(居)民自治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补贴资金管理按照“责任主体不变、政策标准不变、发放渠道规范”的原则,推动实现“一卡通”高效运行,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足额、便民发放。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综合协调,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指标,督促主管部门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补贴发放数据,并对报送的补贴项目代码、名称、标准、金额等发放数据进行程序性复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负责择优选择本地区“一卡通”代理银行,与代理银行进行工作协调、数据传送和资金划拨;负责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系统的建设、数据维护和管理;建立资金指标管理和资金发放总台账,在月末和年终与相关部门、代理银行做好清算对账工作;配合项目主管部门按要求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开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宣传、解释等工作;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审核乡镇政府上报的补贴发放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县财政局提供补贴发放数据,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对代发银行反馈未发放成功的信息,及时督促乡镇进行调查核实,更正信息反馈代发银行重新补发;建立健全补贴发放管理台账,及时进行动态更新;督促乡镇按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形式、内容、时限,做好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公开公示;资金发放后,按日清月结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相关文件、表册、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建立资金发放总账和明细账,并在部门决算中反映收支;负责本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采集、维护、更新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开展补贴对象评定、调查摸底、公开公示等基础性工作;按照项目主管部门下发的资金分配方案确定补贴资金享受对象,编制补贴发放花名册,及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对补贴对象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的补贴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对发放过程中出现的户主或享受对象姓名、身份证号、补贴金额等错误信息进行核实更正,并及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一卡通”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注销备案,督促代理银行基层网点按要求打印“一卡通”对账单;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对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代理银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负责向县财政局提供资金发放前“一卡通”银行账户校验成功清单和失败清单;按照县财政局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和资金支付指令,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划拨至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及时向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反馈发放信息,并提供明细清单,对发放失败的补贴信息及时反馈相关部门核实更正,配合重新进行补发;基层网点依据乡镇政府“一卡通”银行账户备案结果做好账户的设立、注销、挂失和变更等工作;向客户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打印资金发放明细,免费开通短信提醒,提供规范准确的项目简称(简称由县财政局统一规范)、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县审计局负责补贴资金管理、发放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县纪委监委负责及时查处补贴资金发放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章 补贴资金项目和范围

第十一条 按照宜统尽统的原则,纳入本实施细则统一规范管理的补贴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有专门规定的资金除外):

(一)农业补贴类: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补助资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农机具购置补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部分)、天然林资源保护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管护补助、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建档立卡贫困户选聘生态护林员补助、草原管护员补助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产业扶持资金(到户部分)、雨露计划两后生补助、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动物防疫基层工作人员补助等补贴。

(二)社会保障补贴类: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托养补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户自建住房补助、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计划生育补贴类: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等补贴。

(四)其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其他需要通过“一卡通”发放的项目,由补贴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确定。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通过“一卡通”发放的,由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对发放方式予以明确,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中央、省、市、县各类补贴资金按规定需纳入“一卡通”管理的,应及时纳入,做到应统尽统。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依托“一卡通”进行发放和管理,原则上采取“一户一卡”发放到户主“一卡通”账户。对劳务补助等按人发放的补贴,补贴对象需单独开户的,根据本人申请,由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发放到补贴对象个人“一卡通”账户。

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的发放按照“财政下达指标→部门制定方案→乡镇编制底册→部门审批确认→财政拨付资金→银行代理发放”的程序。

(一)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制定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县财政局下达的资金指标,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下发乡镇落实。

(二)补贴资金数据采集、公示、审核

1.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项目主管部门下发的资金分配方案会同村(社区)确定补贴对象,采集完善补贴对象相关信息,编制当期单项分户发放花名册;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和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开公示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公示信息要注意保护补贴对象敏感信息内容,身份证号码要隐去第11-14位,以“*”代替,一般不公示电话号码),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形成公示证明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将拟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录入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系统,在系统内完成信息核实和数据比对后,经会议集体研究报项目主管部门。

3.项目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补贴资金数据、公示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向县财政局报送拟发放补贴的汇总情况。

4.县财政局收到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汇总情况后,对补贴发放数据进行程序性复核,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用款计划、下达资金支付令。

(三)补贴资金发放

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局资金支付令,依据“一卡通”发放管理系统中审定的补贴资金发放基础数据,在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将补贴到账短信(含补贴种类、金额等)发送到补贴对象手机上,同时将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

(四)补贴资金发放失败的处理

补贴资金代发失败的,代发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代发失败信息转回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各乡镇重新核实信息后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打卡代发;再次打卡失败的,代发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代发失败补贴资金转回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发放失败补贴资金退回国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严禁改变补贴资金用途,严禁以各种理由扣押享受补贴人员个人“一卡通”,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享受补贴人员应交的各项费用,严禁无故滞留补贴资金、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虚报冒领,不准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不准降低标准。

第十七条 县纪委监委、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执行补贴资金发放联席会议和问题线索对接承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网站、信箱等,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加强惠民惠农补贴政策的宣传。认真贯彻补贴资金公开公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手机、网络、报刊、电视、村村通广播、村务公开栏、村民会议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严格执行补贴项目、补贴审定、补贴发放“三公示”制度(公示补贴项目种类、补贴标准、补贴对象、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公示补贴审定情况;公示补贴发放结果),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和财政部门要逐级靠实部门管理责任。县财政局要切实担负起“一卡通”管理统筹协调工作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全面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要以“一卡通”发放管理系统建设为主要抓手,按期完成系统搭建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平稳运行。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工作台帐,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工作联系,形成上下贯通、纵横联动工作格局。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存在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克扣索要、滥用职权、拖延滞留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部门或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责令整改、退回资金,并依法依纪从严问责、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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