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1.【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责任科室:企业所得税科
联系电话:0937-6312669
2.【关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责任科室:个人所得税科
联系电话:0937-6335025、0937-633570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4号
1.【关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电话:0937-6316581
2.【关于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增值税减免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电话:0937-6316581
3.【关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增值税减免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电话:0937-631658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0年第24号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电话:0937-631658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提高部分产品
出口退税率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电话:0937-631658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关于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免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电话:0937-631658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
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关于对新能源汽车减免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电话:0937-631658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
支持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电话:0937-6316581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2号
1、【疫情期间困难行业、房屋租赁行业减免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和娱乐、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出租房如取得地方给予的租金减免补贴,原则上与此政策不叠加享受。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电话:0937-6335055、0937-6335699
(注:以上为税收政策主要内容摘编,具体执行请参照相关文件原文。)
上一篇 : 节约用水,珍惜水资源!
下一篇 : 市税务局优服务 减税费助力“六稳”“六保”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