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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公路局家属院改造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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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公路局家属院改造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切实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嘉峪关市2018一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嘉峪关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嘉政发〔2014〕83号),结合嘉峪关公路局家属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东围墙以东、嘉峪关公路局镜铁公路管理段以南、嘉峪关公路局以西,建设东路以北国有土地上的居民住宅(平房),总建筑面积2051.63平方米,总占地面积5793.26平方米,共有房屋42套。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单位: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嘉峪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补偿依据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嘉峪关市2018一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嘉峪关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面积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

    四、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对象

    本次征收区域内具有合法有效手续的居民住宅(平房),补偿安置对象为产权所有人。

    (二)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补偿通过货币补偿、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安置、原地产权置换和保障性住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货币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改造片区商品房均价每平方米3450元给予补偿,经双方签订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不再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同时,对于选择纯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每户30000元的补助。

    2.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安置方式。(1)原房屋产权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3450元给予被征收人补偿。(2)对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嘉峪关公路局家属院征收改造安置补偿协议书》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每户50000元的补助(含临时过渡安置费)。(3)购买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至2021年1月31日。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备案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安置补助款。

    3.原地产权置换方式。按照“征一还一、产权置换、分段计价”的方式,向被征收人提供原地回迁房屋进行安置。

    (1)原房屋产权面积部分免收房款、房屋结构差价和楼层差价;(2)超出原房屋产权面积至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3450元计算房款;(3)70(不含70平方米)至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4050元计算房款;(4)超过90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4650元计算房款。

    4.保障性住房方式。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对其房屋以货币补偿的形式进行回购,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按照住房保障政策进行安置。

    (三)补助原则

    1.自建房补助。公建院落内的自建房按实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0元的补助。

    2.对于原有房屋给予装饰、装修补助。按每户1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3.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含迁出迁回两次费用)

    4.临时过渡安置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选择原地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费。临时过渡安置费按月计算,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产权核定的有效面积以每平方米每月15元计算,最终以实际过渡期为准。

    五、安置房建设标准及分配办法

    (一)安置房建设标准

    新建安置房地点为嘉峪关公路局家属院,全部为框架结构,小高层(带电梯)。新建安置房的户型设计暂定为:90平方米左右、100平方米左右和130平方米左右三种户型(以房屋户型实测面积为准)。所有配套设施均不另行收费。安置房的各种动力产品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开户手续,并承担费用。

    (二)原地安置房分配办法

    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所有房源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先安置被征收人,后面向社会销售”的原则,所有参与原地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协议先后顺序,在相同户型中统一抽号选房,并进行公证、公示,同时签订购房合同。

    六、补偿协议

    嘉峪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与被征收人就征收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26日。

    补偿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嘉峪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政府将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七、其它事项

    1.被征收人须保持被征收房屋完好,不得私自拆除房屋及相关设施。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被征收人结清水费、电费和燃气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在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2.自2020年7月31日起,被征收人不得新建各类设施,新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3.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4.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调查人员反映,也可以向嘉峪关公路局家属院棚户区改造工作组反映。

    5.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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