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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进复工复产政策措施要点摘编

发布时间: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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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防疫情

保稳定促发展”28条措施的通知》

 

甘市监发〔202044号

1.【开展医用计量器具免费检测服务】对医院、疾控中心、机场、车站等重点单位在用医用三源、测温仪等医用计量器具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部免费检测;对上述单位委托报检的新购置医用计量器具开通绿色检测通道,实行快速免费检测;对已超检定周期医用计量器具第一时间上门服务,全部免费检测校准到位,确保计量准确。

责任部门:标准计量科

联系电话:0937-6208013

2.【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对在用电实施网格化管理,确保检验到位、维保到位;指导有关单位对电梯实施专业化消毒,确保电梯间卫生安全,不扩散传播疫情;疫情防控期间,对医院、宾馆、酒店等单位在用电梯,科学制定方案,主动上门服务;因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检验的,使用单位在征得检验机构同意,向登记机关备案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延期检验;对上述单位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在检验合格后可先投入运行,有关手续后置办理。

责任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联系电话:0937-6208085

3.【保障市场价格稳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从重从快从严查处曝光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继续加大防疫用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执法力度,确保蔬菜、肉蛋奶、粮食等生活必需品价格总体稳定。全面清理规范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

责任部门:物价检查所

联系电话:0937-6208002

4.【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大原料药、药品、医疗器械、日常消费品、通信、互联网以及公用事业等与防控相关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力度,预防和纠正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垄断行为,依法公布垄断行为案件,确保各类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0937-6208036、6208028

5.【强化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管】协调有关部门,持续加强对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网络交易平台违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等交易服务的行为。加强疫情期间有关食品、药品、价格等热点、难点问题的舆情监测,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加大广告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

责任部门:网络交易与广告监管科

联系电话:6208031

6.【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利用12315热线、网站留言、局长信箱等多种途径受理企业群众投诉举报,建立健全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长效机制,做到投诉有门、凡诉必复、凡复必果”。开展12315热线温馨提示、心理辅导工作,及时解疑答惑,疏导群众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责任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联系电话:6300315

7.【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动强化部门协作,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案件移送、信息通报、刑事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涉及防护用品、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重从快查处,强化警示威慑,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0937-6208036、6208028

8.【营造高效便捷的准入环境】推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全程网上办、掌上办”,领取、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实施“不见面”注册登记。持续推进“证照分离”,“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住所申报登记”和“名称登记”改革,大力培育市场主体。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和经营范围的限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开辟绿色通道,助力新业态企业发展,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的准入服务。

责任部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科

联系电话:0937-6208077

9.【展企业登记注册专项服务】针对涉及疫情防控行业和提供防控物资生产、供应及其他保障服务的企业设立变更需求,开展一对一上门服务或提供专人专项服务,即说即办

责任部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科

联系电话:0937-6208077

10.【加大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培育力度】制定市场监管部门服务招商引资工作措施,对省级确定的十大生态产业招商引资企业登记注册和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促进市场主体快速落地。对陇药产业和医用防护类产品实行全链条“保姆式”跟踪服务,促进特殊产业快速发展、优势产业做强做大。

责任部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科

联系电话:0937-6208077

11.【简化优化许可审批服务凡是需要许可审批的疫情防控急需产品,在质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先生产后办证,实行应急审批。对已到期或将到期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已受理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延期至疫情结束后换证。制定实施疫情防控期间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工作规范,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简化许可,快速审批;对符合国家规定,能够提供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证明和检验报告,并作出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可以应急使用。(仅限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期间)

责任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937-6789762、6208071

12.【优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手续】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办理许可证延期,延长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换证导致许可证过期的,可在疫情解除后的90日内提出换证申请。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责任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联系电话:0937-6208085

13.【强化标准支撑服务】建立疫情防控专题标准信息库,为企业提供疫情防控相关国内标准查询等服务。

责任部门:标准计量科

联系电话:0937-6208013

14.【优化商标业务办理程序】因疫情原因,当事人在办理、商标复审等业务提交相关证据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恢复权利。

责任部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与商标专利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937-6208016

15.【优化专利权质押融资】优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指导、帮助有融资需求的保障疫情防控企业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对有关中小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产生的评估费、贷款利息按有关规定给予事后补助。对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登记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企业,实行全程指导。

责任部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与商标专利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937-6208016

16.【创新市场信用监管】加强清单管理,实施智慧监管,推进“明厨亮灶”提升改造,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切实减少企业检查频次。对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不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通过行政约谈、行政提示等方式,指导企业在20日内完成地址变更登记,暂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因受疫情影响尚未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暂缓清吊,指导企业及时公示年报,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责任部门: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937-6208038

17.【提升服务效能】持续开展“万名干部进企业,帮项目促发展”行动,开展上门订制化服务,主动对接企业需求,兑现政策,“不来即享”。对基本条件符合的企业,一律采取不申报即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尽最大可能减少审批环节,抢占营商高地,营造项目落地洼地。

责任部门:办公室、各业务科室

联系电话:0937-6208089

18.【助力复工复产】全力支持企业尽快恢复生产,聚焦企业复工复产难点,坚持简单事项“速办”,复杂事项“简办”,特殊事项“特办”,尽最大可能激发企业活力,恢复市场供给能力。全梳理企业办事事项,实行套餐式服务,指导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责任部门:办公室、各业务科室

联系电话:0937-6208089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做好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推进方案>的通知》

(甘市监发〔2020〕126号)

 

1.【线上线下并行服务】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全程“网上办、掌上办”,领取、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依申请寄递纸质营业执照。持续优化线下服务,确保每个政务大厅配备不少于3名帮办人员,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全程帮办服务。

责任部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科

联系电话:0937-6208077

2.【试行告知承诺审批】个体工商户新申请食品经营 许可(限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 生变化)、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等部分低风险 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

责任部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科

联系电话:0937-6208077

3.【依法实施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 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已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责任部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科

联系电话:0937-6208077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杜绝任性执法。对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不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个体工商户,通过行政约谈、行政提示等方式,指导其在20日内完成地址变更登记,暂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因受疫情影响尚未开展生产经营的,暂缓纳入清理吊销名单。指导个体工商户及时公示年报,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

责任部门: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937-6208038

 

 

中共嘉峪关市委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嘉发〔2020〕3号)

 

【减免房租费用】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租户,免除疫情期间全部租金。引导和鼓励其他业主(房东)对租户减免疫情期间租金。

责任部门: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937-628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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