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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复工复产政策措施要点摘要编

发布时间:2025-07-19 13:58      阅读量: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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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6号

[关于减免和缓征政策执行期限]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责任科室:保险待遇科   联系电话:0937-6306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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