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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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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进一步巩固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持续推进全域全城无垃圾创建工作,调动全市人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打造干净、整洁、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行为和其他城市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是:

(一)违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在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清洗车辆;

(二)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损绿毁绿,损坏绿化设施和园林景观,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三)抛洒遗漏、污染路面,工地未设围挡;

(四)偷倒乱倒垃圾,违规挖沙取土;

(五)乱贴乱画,公共场所和临街建筑物外晾晒、吊挂杂物,违规设置户外广告;

(六)私搭乱建、乱堆乱放;

(七)油烟污染,焚烧杂物;

(八)噪声污染;

(九)违规饲养宠物或家禽家畜;

(十)损坏公共设施,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十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杂物;

(十二)违规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

(十三)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行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可关注“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区域为嘉峪关市辖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第二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12345”民生服务热线和“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负责举报受理、登记、接转工作。各相关单位依照《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案件查处和案情反馈工作。

第六条 举报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

第七条   社会公众可通过关注“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微信公众号,使用“随手拍”功能进行举报;拨打“12345”民生服务热线、“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内容一经查实,便成为一条有效案件或事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每日举报的有效案件或事件数前20名举报人进行话费奖励,按照第一名奖励20元话费、第二名奖励19元话费依次递减,第二十名奖励话费1元。

当日举报人数不足20名的,从最高奖励依次递减。

第九条   针对擅自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饰装潢垃圾、生活垃圾、绿化垃圾,及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抛撒遗漏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等违法行为,经举报查实后,计入当日有效案件数;立案查处后,另给予200元话费或现金奖励。

第十条   同一起违法行为多人举报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只计入第一时间举报人有效案件或事件举报数。多名举报人每日举报有效案件或事件数相同时,按照举报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排序。

第十一条 通过“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微信公众号“随手拍”或拨打“12319”举报的案件或事件,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移交至相应责任单位。通过拨打“12345”举报的案件或事件,由“12345”民生服务热线移交至相应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   举报的案件或事件,能立即办结的,必须立即办结。需立案查处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受理。案件或事件一经查实,各责任单位应立即将案件或事件信息及举报人手机号码反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第十三条   每日举报人排序及话费奖励情况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于次日18:00前通过“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微信公众号公布。

第十四条   话费奖励每周发放一次,于下一周周五前发放完毕,节假日顺延。

第十五条   各执法单位对举报的案件或事件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将罚没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相关规定缴入国库。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将所需奖励资金以收定支,列入部门预算,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由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填写或告知个人电话信息,提供的举报内容应当详实。对举报人提供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无法查证的,不计入有效案件。对提供虚假举报信息恶意滋扰执法工作、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全体工作人员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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