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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9-21   文章来源:嘉峪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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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9月17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提升行政机关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法治能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机关应当聚焦“公益”依法规范开展工作

(一)充分运用公告督促、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重点办理下列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涉及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放射性、噪音、农业面源等污染案件;破坏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河道、戈壁环境及其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等案件;围捕猎杀交易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案件;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涉及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公益诉讼案件。

3.经营性、行政事业性、税收类、费用类、财政补贴类、社会保障类等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4.国有土地供应、出让、监督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5.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英烈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对上述公益诉讼案件之外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公共设施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公民信息安全;长城、魏晋墓、黑山岩画等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保护,互联网以及文明城市管理等领域中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应当积极稳妥探索开展公益诉讼。

(三)通过案件办理、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网络舆情反映等方式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线索核实,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线索应当立案调查。

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核实采用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四)对发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应支持起诉。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或者无适格主体的,检察机关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五)对发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六)诉前检察建议,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开宣告、公告等方式送达,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对于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将检察建议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抄送市政府和市监察机关。

(七)加强对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对经过诉前程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受损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应当依法及时提起公益诉讼,发挥检察建议在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促进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八)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依法行使调查权,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情况:

1.调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执法信息和相关检测、监测数据等。

2.询问违法行为人、受害人、行政相对人、证人以及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等。

3.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4.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5.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监测。

6.勘验、检查物证、现场。

7.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九)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失职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十)根据公益诉讼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开展专项行动,形成工作合力,促进依法行政及公益保护。

(十一)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

(十二)要适应公益诉讼工作发展要求,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办案力量,提高队伍专业能力水平;加强公益诉讼办案一体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提升办案质效。

二、审判机关应当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质效

(一)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及时受理、公正审判公益诉讼案件。

(二)积极探索推进惩罚性赔偿、恢复性司法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适用,研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协同检察机关做好公益诉讼工作。

(三)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建议,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四)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将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组织生态修复等协助执行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对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

(一)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益诉讼的相关工作给予协助、配合。

(二)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分阶段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将每一阶段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回复;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

(三)书面回复的,应当附相关佐证材料。

(四)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工作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工作在违法线索、监测数据、裁量标准、典型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互通共享。发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

(六)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检验、鉴定、评估、勘验取证等。

(七)协助配合检察机关邀请相关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出庭对专门问题进行说明。

(八)积极履行审判机关公益诉讼的判决或裁定,并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九)积极协助审判机关监督审判机关判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召回不合格产品、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履行,并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十)公安机关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刑事犯罪案件时,应当及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在依法搜集刑事犯罪证据的同时,协助检察机关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涉嫌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

在检察机关办理重大复杂敏感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当派员协助;对检察人员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遭受聚众围攻、限制人身自由、抢夺破坏调查设备等违法行为时,接警后应迅速出警;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十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公益诉讼法律服务,会同审判、检察、教育、新闻宣传等单位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范围,不断优化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公益诉讼的社会知晓度,切实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为全市公益诉讼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十二)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财政保障,将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关于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勘验检测、举报奖励等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探索设立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依法用于公益赔偿、修复和保护等事项,促进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

四、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协作

(一)建立完善与检察机关的办案协作配合机制、公益诉讼类案件座谈研判机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不配合检察机关调配取证、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的,应当开展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

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和支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督促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督促审判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检察建议、执行生效判决。

本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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