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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知识问答之二

发布时间:2025-07-22 14:03   文章来源:嘉峪关日报   阅读量: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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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预算法实施条例》在预算收支编制内容方面明确了哪些内容?

答:《预算法实施条例》对中央和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内容作了规定。

问:《预算法实施条例》在统一部门预算管理口径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问:《预算法实施条例》中,部门预算收支的范围是什么?

答:规定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

问:《预算法实施条例》在完善项目支出管理方式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规定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预算评审。

问:《预算法实施条例》在规范预算公开方面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问:《预算法实施条例》中,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范围是什么?

答: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问:《预算法实施条例》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评估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予以取消。(市财政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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