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心灵驿站,专业知识网站!
当前位置: 心灵驿站> 资讯> 嘉峪关>>《嘉峪关市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要点介绍

《嘉峪关市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要点介绍

发布时间:2025-10-27 18:56   文章来源:嘉峪关日报   阅读量:7913
字号: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在手机上继续观看

手机查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落实好国家、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措施,我市出台了《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嘉办发〔2019〕52号),为进一步强化对该《措施》的宣传解读,加大贯彻执行力度,现分期进行介绍。

一、培育创新主体方面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下同),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的补助。

2.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整体迁入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并建成投产的,比照第一条新认定的给予补助。 

3.对新认定的创新平台,按下列分类分级给予补助:

(1)技术研发类,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中心、产业技术战略联盟、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新认定为国家级的补助5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的补助20万元;

(2)孵化载体类,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众创空间,新认定为国家级的补助3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的补助15万元;

(3)中介服务类,包括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知识产权培育机构,新认定为国家级的补助2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的补助10万元。

4.对通过认定的孵化载体,按其孵化业绩给予补助:

(1)孵化出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按每户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2)孵化出新三板挂牌交易企业的,按每户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3)孵化出沪、深、港及国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企业的,按每户1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在孵企业及毕业后三年之内的企业,均可纳入其孵化业绩统计范围。

5.对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或独立建设等形式在我市新设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开展研发活动的,按招商引资政策给予相应补助。

(未完待续)


祝福文案
志愿技巧
网名昵称
祝福的话
心情文案
经典语录
故事人生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