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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嘉峪关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26   文章来源:嘉峪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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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崇尚节俭传统美德,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嘉峪关市商务局牵头起草了《嘉峪关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嘉峪关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我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6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嘉峪关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政策法规科)

邮政编码:735100

联系电话:6233823

二、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jygswjfgk@126.com

嘉峪关市商务局

2021年5月26日


嘉峪关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崇尚节俭传统美德,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健康嘉峪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以及相关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餐饮浪费,是指在餐饮服务和消费中,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包括不合理利用或不必要废弃食品等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 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部门协作、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社会共治和依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加强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餐饮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情况,提出加强制止餐饮浪费的有关措施,持续推动全社会制止餐饮浪费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制止餐饮浪费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1】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负责在餐饮行业推广普及有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协同市场监管部门成立餐饮行业协会,引导餐饮行业制定和落实制止餐饮浪费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经营者制止餐饮浪费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检查机制,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并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积极配合的餐饮企业进行重点监管。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加强文明节俭的餐饮消费教育,推进文明餐桌、“光盘行动”。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节约用餐制度,督促学校加强食堂管理。

文旅部门负责对旅游行业制止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旅游行业经营者履行制止餐饮浪费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民宿、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教育培训,促进相关企业履行节俭用餐、文明用餐的社会责任。

网信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平台中直播餐饮浪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网络空间治理,督促网络平台强化对餐饮直播内容的监测和审核,制止攀比摆阔、奢靡浪费等不良风气,引导树立节俭健康文明的饮食文化。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合理膳食的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普及健康膳食知识,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等提供符合膳食平衡和健康要求的食品,引导消费者合理膳食,树立健康饮食风尚。

民政、住建、公安、卫生健康、国资、银保监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指导推动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监所、医疗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等加快建立健全单位食堂节约用餐制度。

第六条【部门职责2】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制止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将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镇村)、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评比考核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文明餐桌、“光盘行动”。制定制止餐饮浪费示范公约,加强公益广告宣传,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制止餐饮浪费工作。

鼓励和支持志愿组织、志愿者开展节约粮食、反对餐饮浪费等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社会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行为准则、自律规范、社团守则,严格落实制止餐饮浪费有关规定,教育引导成员自觉抵制餐饮浪费行为,积极参与制止餐饮浪费的志愿服务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面向职工、青少年、妇女、家庭等不同群体,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婚丧嫁娶从简用餐,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八条【行业协会职责】 餐饮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实施制止餐饮浪费的行业自律规范,大力宣传、普及防止餐饮浪费知识活动。将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纳入行业先进评选指标体系,引导餐饮企业转变经营理念和创新经营方式,发展节约型餐饮。

消费者协会应当加强餐饮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健康、节俭、环保的餐饮消费理念和习惯。

第九条【公务用餐管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公务活动的用餐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和要求,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具备条件的应当实行自助餐,以公务活动用餐文明引领社会消费文明。

第十条【表率示范】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倡导健康文明节俭的餐饮理念和消费方式,在制止餐饮浪费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机关考核】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成效和通报制度,将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列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经营者义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履行制止餐饮浪费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制度,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标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半份、小份、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不同份量,符合节约要求的菜品、主食和饮品,实行半份半价、小份适价的经营方式;

(二)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文明用餐、光盘行动、杜绝浪费等标识标牌;

(三)菜单要标注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餐品份量、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四)对服务人员进行点菜培训,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对明显过量点餐、取餐的行为,应主动进行提醒、劝导;

(五)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开瓶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

(六)建立制止餐饮浪费自查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七)提倡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积分、打折、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实施光盘行动;

(八)配备公勺公筷和提供安全、卫生、环保、便携的餐盒、餐袋等用具,主动提示消费者餐后打包,并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单位食堂管理】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健全节约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制止餐饮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反对餐饮浪费观念。

单位食堂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加工制作、配餐,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合理搭配菜品、主食,注重膳食平衡。

单位食堂应当改进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就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加强用餐期间巡视检查,及时制止用餐浪费行为。

单位食堂交由外包餐饮经营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双方应当签订承诺书,要求外包餐饮经营者履行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承诺义务。

第十四条【学生用餐和学校食堂管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珍惜粮食、厉行节约、制止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儿童养成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的文明习惯。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加强食堂餐饮服务管理;采用校外供餐形式的,应当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择优选择校外供餐单位。

学校、幼儿园食堂应当建立节约用餐制度和制止餐饮浪费监督检查、奖惩等制度,指派专人开展食堂就餐巡察。

学校、幼儿园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改进供餐方式,结合学生性别、年龄、体质等情况,提供安全、卫生、营养,符合生长发育需要和口味需求的餐品。

第十五条【旅游餐饮】 景区、星级酒店、民宿等旅游餐饮经营者应当完善餐饮节约标语标识,引导和鼓励游客文明、健康、节俭用餐。

旅行社及导游在安排团队用餐时,应当根据游客用餐人数、饮食习惯等,科学合理安排团队用餐,提醒适量点餐、按需取餐,杜绝浪费。

第十六条【宴会团餐与自助用餐】 各类宴会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合理选择用餐形式、用餐标准、餐品种类和数量,提倡健康理性消费,抵制铺张攀比等陋习。

第十七条【个人用餐】 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节俭的消费观念,遵守制止餐饮浪费相关行为规范,外出就餐时应当按需合理点餐,避免浪费。在家庭用餐中,应当养成科学健康、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和生活方式,按照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

第十八条【网络餐饮】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以及外卖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品浏览页面标注餐品份量、规格、建议用餐人数等信息,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网络管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的公益宣传,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传播健康文明餐饮文化,报道先进典型,依法曝光浪费行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正确的饮食消费观念。

广播、电视、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加强对节目或音视频信息的审核,禁止制作、传输、传播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音视频信息。

发现制作、发布、传播宣扬前款节目或音视频信息的,及时制止、停止传输相关内容;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激励机制】 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成效显著的餐饮经营者给予表彰激励。

第二十一条【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发现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通过12345投诉或举报,广电、网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和查处。

第二十二条【未履行提示提醒义务法律责任】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三条【诱导、误导消费法律责任】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诱导、误导消费者过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法律责任】 设有食堂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制定或未实施制止餐饮浪费措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网络播放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的节目、音视频法律责任】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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