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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无法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7-09-29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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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无法享受计划生育优惠

政策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奖励政策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一)《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第四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中相关规定:

1.《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2.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1)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各自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瓜州县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瓜政办发〔2012〕295号)(三)保障工程中第15条规定:

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或一次性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落实,农村居民、城镇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以“直通车”方式每年发放一次;(财政、人口部门负责落实)。

二、关于落实计划生育优待奖励政策的的规定

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p#分页标题#e#

综上所述,企业单位职工享受的计划生育优待奖励政策应有其所在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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