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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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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公开宣判

一审判决赔偿217万元

嘉峪关日报讯(段文艳)2019年12月24日,市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马志强、马广云等5名被告人在未取得任何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场地非法拆解废旧铅蓄电瓶827吨进行炼铅牟利,并在拆解现场渗坑内倾倒电瓶电解液45.6吨,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被判处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各被告人赔偿危险物处置费217.09万元。这是我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以来的第一起案件。

2018年11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马广云等人在峪泉镇工业园田生福大院内,非法拆解废铅蓄电池炼铅,并将拆解废铅蓄电池产生的废酸液排入三个未做防渗处理的坑内。监测结果表明,三个渗坑中液体呈强酸性。为减少拆解废电池产生的废液对环境的后续污染,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对渗坑内的废液进行收集。随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测算,经测算,未拆解电池82.5吨,拆解电池整壳总计328.92吨,颗粒总计8.08吨,铅板总计15.86吨,废液总计45.06吨。

为防止污染范围持续扩大和产生二次污染,由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案所涉废铅酸电池、含铅废物(包括废酸液、被污染土壤)、铅冶炼废渣等进行处置,处置费用为217.09万元。目前浸染场地已全部清理,共计拉运处置含铅危险废物约545吨,开始实施场地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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