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新闻网讯(记者 武晓霞)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被拖到了指定修理厂,取车时,修理厂却要收取100元的救援费及停车费,近日,市民腾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此事。
8月4日上午10时55分,腾先生的妻子骑电动车在迎宾路与新华路转盘东侧的人行横道行驶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腾先生的妻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报警后,腾先生的妻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腾先生的妻子腿部肌肉拉伤,无大碍。腾先生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电动车被交警叫来的修理厂师傅拖走,后来镜铁交警大队的民警作出事故责任划分,摩托车主负事故全责。
8月10日,双方经过先后两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处理事故的民警通知腾先生可以去取电动车了,并告诉他到新顺达汽车修理厂取车。腾先生说,他们到达修理厂,却被修理厂人员告知需要交100元的费用,其中包括50元的救援费和50元的停车费,腾先生一听傻了眼。“电动车只是轻微损坏,还能正常骑行,况且只停放了5天时间,就产生这么高的费用,实在让人难以接受。”腾先生说,为此,他与修理厂的工作人员理论,对方称不交100元的费用,就不让骑走电动车。
接到腾先生反映的情况后,8月11日上午,记者随腾先生一行人来到机场路口的新顺达汽车修理厂,经询问,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外出不在,记者说明来意后,工作人员查看了腾先生的事故电动车,并问“事故责任是怎么划分的?”当看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工作人员称“对方的全责,费用就让对方来出。”随后,将腾先生的车辆放行,记者看到腾先生的电动车确实是轻微损坏,还能正常骑行。腾先生还告诉记者,当天放行电动车的工作人员正是8月10日接待并拒绝放车的那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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