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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加大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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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抢抓“一带一路”建设机遇,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推进产业高质量转型升级,促进产城高水平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外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集约用地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报批、优先供应土地。符合产业规划的较大生产性、文化旅游、仓储物流等引进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要。

第三条 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文化旅游项目和仓储物流项目、自驾车和房车营地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或参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50%设定出让起始价。出让起始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起始价。

第四条 优先保障创新型企业、创新项目用地。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有偿供应。利用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建设的孵化器可以实行产权分割出售,人才公寓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30%。

第五条 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总价的50%,剩余价款在一年内缴清。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第六条 对社会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康养、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可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

第七条 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三变”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建设文化旅游项目。

第八条 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开辟税收政策绿色通道,实行点对点、个性化服务。

第九条 新引进本市的招商引资项目自建成投产五年内,所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其附加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将公司注册地变更、迁建到嘉峪关市的,自建成投产五年内,前两年所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税收全额奖励。后三年,地方留成税收100万元—300万元(不含300万元),奖励该纳税额度区间的50%;地方留成税收3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奖励该纳税额度区间的55%;地方留成税收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奖励该纳税额度区间的60%;地方留成税收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奖励该纳税额度区间的65%;地方留成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该纳税额度区间的70%。

第十条 新引进本市的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开业后,按规定以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费用)为基数,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按投资额的0.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奖励;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给予奖励。支持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对经认定开展研发活动的,按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费用)的2%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凡入驻工业园区的军民融合、专业化特色 “园中园”,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解决基础设施配套;其他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至项目用地规划边界。

第十二条 新引进入驻工业园区项目,建成后产值规模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经济贡献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第十三条 新引进的教育、科技、医疗、文化、旅游、体育、康养企业,在招商引资政策享受期内,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 在本市新设立省内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及外资银行一级分行和保险机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奖励100万元;省内外信托公司、证券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一级分公司,奖励50万元。对新设立法人金融机构及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综合物流快递园区、品牌物流快递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区域分拣中心落户我市。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级示范(重点)物流快递园区(或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

第十六条 在本市注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总部企业,除享受甘肃省政策外,自实际产生地方留成税收年度起三年内,给予100%、70%、50%奖励。总部企业对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按照第十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全市产业带动和综合贡献特别重大的总部企业,经市政府批准,提高扶持标准,一事一议确定具体奖励金额。

第十七条 对注册地、纳税地、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辖区内企业生产产品,列入《嘉峪关市企业生产产品目录》的,鼓励全市各级、各类采购单位在产品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要求,性能满足采购使用方需求和服务、同等价格的情况下,优先采购使用。

第十八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各类投资(咨询)中介机构、行业商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等参与本市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工作积极性,拓宽双招渠道,创新招商体制,开展委托招商。委托招商所引进项目须符合国家、甘肃省及本市产业政策、环保安全和国土规划等相关法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重点引进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循环农业、中医中药、文化旅游、通道物流、军民融合、数据信息、先进制造等十大类绿色生态产业。

第十九条 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对成功引进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投资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除公职人员外),按照给予企业奖励的10%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充分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项目引进单位经费补助,用于招商引资工作,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全面实行“首问责任制”“承诺制”“代办制”。对重大项目审批、基础配套等事项,项目引进单位和落地单位协商,指定专人负责,点对点、一对一全程代办,从项目对接洽谈、落地建设到投产提供“一条龙”高效精准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全面实行“零收费”。对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除资源补偿费、损坏赔偿费、惩罚性收费和涉及上级财政分成的收费项目外,对于企业合法投资、建设、经营等各环节产生的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我市“零收费”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对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业一策”“一事一议”的市级领导包抓和部门联动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认定审核实行联审制度。招商部门每年3月底前受理政策享受申请,会同发改、财政、工信、住建、人社、自然资源、科技、统计、税务等部门审核,报请市政府审定兑现。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发改部门核实(或审计决算)确认的实际投资额达不到合同约定投资额的,以实际投资额计算;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分期兑付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矿产品开采项目。本办法如与国家、省上其他奖励政策奖补内容重复,按从新、从优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嘉发〔2011〕81号)同时废止。

 

 

           中 共 嘉 峪 关 市 委    嘉 峪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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