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进
复工复产政策措施(摘编)
市住建局落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摘编)
1.【合理顺延项目工期】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通过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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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基础上,适当增加安全文明费的拨付比例,鼓励建设单位加快工程款拨付进度,以保证疫情防控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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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足额调整工程造价】疫情防控期间,人工单价和材料价格受疫情影响变化幅度较大,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按实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清单规范”有关规定,友好协商合理分担损失;复工的项目,防控用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防护服、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采购费应计入工程造价,在措施费中单独列项,发包单位要求提前复工的项目,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及时足额支付,其他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延误工期需赶工的项目,赶工补偿按“清单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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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争取市政公用企业财税政策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对市容环卫、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公用单位,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金融部门落实省政府有关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的,确保相关税费足额减免;各类市政公用单位由财政供给的,要切实加强经费保障,采取市场化运作的,要按照协议足额拨付相关费用,禁止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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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障市政公用行业正常运行】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发改、工信、卫健、交管等部门,切实加大对市容环卫、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公用单位的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保障力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相关设施、管线养护单位采取信息化手段开展巡查,保障一线人员防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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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各地要贯彻因城施策、因企施策精神,因地制宜制定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方案,未能按期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适当增加对企业的定向支持,优化开发报批报建等相关审批流程,对受疫情影响项目延迟交付的,可适当减免违约金;对于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因疫情影响建设的,相关房企可以申请跨节点拨付监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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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办理施工许可】疫情防控期间,对涉及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及重大民生工程,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列入全省十大生态产业、脱贫攻坚项目、生态环保项目、国家和省列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经省政府确定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及棚改安置住房项目,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提前开工;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其他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容缺方式办理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可采取数字化申报网上审查并可从事前审查延后至项目开工基础施工前审查完成交付使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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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类指导保障,支持项目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在建的涉及保障民生工程、抗击疫情支撑工程以及其他省市重大项目和安全记录良好且具备复工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积极组织房屋市政工程开工复工的工作指南》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复工前安全条件自查,在疫情防控及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采用承诺制方式复工;对及时开复工的棚改项目,优先纳入2020年棚改计划,在分配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专项资金、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时优先支持;对确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复工导致工期延误的市政公用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对工期要予以合理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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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提供便利服务,合理调整验收方式】建设单位无法把握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在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验前辅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主动与建设单位对接,在5个工作日内辅导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因疫情影响,建设单位难以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同时赴工程现场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分别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在1周内错时赴工程现场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并各自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将书面承诺、各单位书面验收意见、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及时核查上述资料,符合要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以最后一个单位验收检查日期为准,相关资料原件由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监督机构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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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适当调整现阶段住房保障政策】各地要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对现阶段住房保障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对因疫情影响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可暂不作逾期处理,因疫情防控延误享受待遇的家庭应补发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对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人员,申请公租房的,给予优先保障,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可适当减免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可适当增发租赁补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阶段性纳入保障,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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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大疫情防控贡献突出企业信用激励】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记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在2020年底前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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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高效便捷开展政务服务】严格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的通告》,实行告知承诺,全面推行网上收件、网上审批、网上出件及电子证书,疫情防控期间内到期的企业资质、个人资格有效期延续至疫情解除后一个月;所有政务服务事项进一步压缩时间加快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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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
指南的通知》(摘编)
1.【对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对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与施工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或工期延误增加的费用,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无合同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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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落实《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六保”工作实施方案》(摘编)
1.【加快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督促各地加快推进2019年7.92万户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续建项目实施进度,加快2020年17.45万户新开工项目前期审批工作,确保6月份全部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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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巩固农村危房改造成效】在全面消除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存量危房基础上,持续做好动态新增危房监测,通过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新增危房户住房安全问题,确保农村贫困户不住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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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期完成老旧住宅加装电梯任务】积极推进并按期完成全省2020年500部老旧住宅加装电梯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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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障市政公用行业正常运行】全面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确保基本民生不受影响。积极调度城市污水管网及设施建设、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住建行业重点项目,配合相关部门争取项目建设资金,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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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促进建筑企业用工和劳务就业】积极推进甘肃省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系统的落地使用,鼓励企业发布劳务用工需求信息,督促劳务公司提供劳务人员信息,为施工企业和劳务人员搭建用工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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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优化政务服务】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依托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加快推行“网上审批”“不见面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全面推行和严格落实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和告知承诺制等举措,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落地。在小型仓储工业类项目、改造项目等工程建设项目中开展“清单制+告知承诺制”试点;在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积极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督促各地尽快完成电子印章合法性认证和数据对接,全面启用建筑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减轻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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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担保管理制度】在装配式建筑中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搭建省内企业对接平台,创新合作模式,稳定合作关系,在城市综合体开发、工程总承包及优质PPP项目上强化合作,打破铁路、水利、机场、核工业、交通等领域的行业壁垒,逐步缩小差距。不断优化工程担保管理,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进一步优化担保管理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市场担保条件,将保证金转化为社会广泛接受和认可的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等形式,缓解建筑企业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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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推进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建设单位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就可以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工程总承包定标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也可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推行工程招投标交易全程电子化,实现智能化监管。实现网上受理审批和投标开标。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确保中小微企业享有同等市场准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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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和“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不动摇,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指导各地加快编制“一城一策”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评价考核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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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对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开工、竣工、延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计入违约期;对受疫情影响的建设项目,可申请跨节点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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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落实住建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的管理,依法协商合理顺延项目合同工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合同工期延误和停工损失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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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及时合理调整工程计价】指导受疫情影响的工程项目和企业,通过协商依法依规调整工程计价事项,将受疫情影响的人工费、防疫抗疫费、临时措施费等疫情防控费用细化量化,并计入工程造价,各市州应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计价调整的指导意见》(甘建价〔2020〕145号)文件规定,人工费上调20%并发布人工指导价,临时措施费率在现有基础上上调50%,防疫抗疫费用Ⅰ级、Ⅱ级按照每人每天40元,Ⅲ级、Ⅳ级按照每人每天25元计入工程造价。因发包方提出复工要求的,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现场人员核酸检测费用、劳务人员点对点返工接送费用、抵达施工现场按规定采取隔离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包括隔离人员工资)、增加的专职防疫人员费用,按实签证计入措施项目费用中,列入工程造价。督促各市州及时调整并发布人工指导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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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快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疫情期间继续开通施工许可快速办理渠道,按照工程类别采取先行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办理方式,加快施工许可办理进度。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考核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安全准入证照实行线上办理,通过告知承诺、电子证书、邮寄送达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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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免缴政策】按照人社部和住建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协助相关部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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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执法自由裁量从轻从宽】对住建行业中小微企业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调查并对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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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充分发挥5G新型基础设施的作用】配合职能部门大力推广5G技术的应用,加快推进5G+智慧城市,培育张掖甘州区智慧城市路灯节能及智能化改造,支持兰州三维数字社会服务模式的推广应用,提升社会服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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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落实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六稳”“六保”
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摘编)
1.【建筑领域相关企业资质延期办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到期的,统一延期至我省疫情解除后一个月,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实行“不来即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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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办理】有效期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到期的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在申请资质延续时,其注册执业人员数量和个人业绩数量按国家规定标准的70%考核;各专业独立核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时暂不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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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我省申请和延续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的企业可自愿选择原有申报方式和告知承诺制方式进行申报,选择告知承诺制申报的按下列程序办理。申报企业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www.gszwfw.gov.cn)“省住建厅”窗口选择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申报,根据相关提示在线填报相关信息,生成并打印带有条形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在《甘肃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承诺书》上完成法人签字、企业盖章。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通过现场提交或邮寄的方式向省政府政务大厅住建厅窗口提出申请,省住建厅窗口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省住建厅审批部门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提出初始审批意见,并通过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步公示企业的项目业绩。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省住建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电子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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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办理】省内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省外承揽的总承包任务达到15%以上(完成的项目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认定),可直接申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相应二级增项专业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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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省内高新技术企业工程类资质办理】省内高新技术企业,可直接申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类专业或专项增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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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省外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办理】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省外建筑企业在甘肃设立全资法人公司申报资质时,其母公司在甘承揽的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直接申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范围内相应的部分二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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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工图审查时限压缩】施工图审查时,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的消防特殊工程以外的房建市政项目,大型项目一审完成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中小型项目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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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取消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实行单项业务备案】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承接业务时,不再进行分支机构备案,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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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2亿元人民币以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2亿元人民币以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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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办理资质业务时,不再提供人员劳动合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业务时,不再提供人员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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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落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摘编)
1.【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第9.10节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通过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疫情防控期限按照甘肃省有关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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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理分担损失】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或延迟复工的项目,因停工或人员隔离等造成的损失,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清单规范”第9.10节有关规定,友好协商合理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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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疫抗疫费用拨付】疫情防控期间,确因必要需复工的项目,除应遵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外,尚应加强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复工防控用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防护服、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采购费应计入工程造价,在措施费中单独列项。发包单位要求提前复工的项目,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及时足额支付;其他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科室:市建筑管理站
联系电话:0937-6333697
4.【人工单价调整】受疫情影响致使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市场人工工资调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签证按实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责任科室:市建筑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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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材料价格调整】受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应进行调整。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考虑市场因素,及时签证按实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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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赶工费用调整】受疫情影响延误工期需赶工的项目,赶工补偿按“清单规范”第9.11节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科室:市建筑管理站
联系电话:0937-6333697
市住建局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落实“六稳”“六保”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
服务工作的通知》(摘编)
1.【建筑业企业资质自动延期】由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施工劳务资质有效期到期的,统一延期至我省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在疫情解除后二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实行“不来即享”。
责任科室:建筑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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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不再提交企业章程】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时,申报企业不再提交企业章程。
责任科室:建筑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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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期】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到期的,统一延期至我省疫情解除后一个月,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实行“不来即享”。
责任科室:房地产管理科
联系电话:0937-6326209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采取告知承诺制】在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业务时,不再提供人员劳动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报,同时可以容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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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品房预售许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对商品房预售许可事项,在未取得前期物业合同备案的情况下,采用法人承诺的方式予以替代,法人承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完成相关手续的,可先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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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逾期免交违约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期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对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延期交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免交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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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压缩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审批环节】压缩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审批环节,使开发企业的资金能够快速流通,用于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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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市政公用服务相关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延期、变更、注销和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的6项受理材料实行容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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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燃气经营许可证延期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如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延期审批的,可向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受理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容许企业延期15日-30日后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延期,期间企业可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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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取消招标单位设置报名期间核验企业证件的报名条件】投标企业只需在网上提交投标企业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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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手续办理推行承诺制】要求投标企业用诚信承诺书代替提供近三个月社保证明等材料,提高投标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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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考核试点】按照省住建厅关于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有关要求,在符合有关疫情防控的条件下,开展两批次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考核试点,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建设,采用线上、线下教学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不断充实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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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甘建建〔2020〕215号)的规定,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可以工程保函的方式缴纳,各类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支付逾期退还违约金。配合人社部门落实房建市政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相关优惠政策,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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