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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自媒体内容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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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自媒体内容建设健康发展,保护自媒体信息内容生产者合法权益,着力打造集群化、系统化、网络化的自媒体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甘肃省自媒体内容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自媒体,是指以网络化、移动化、智能化、数字化手段,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以注册公众号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系列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

第三条市网信办依据职责负责属地内自媒体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含执法)工作,超出属地范围的,报告省网信办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自媒体信息内容生产与传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自媒体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发布、传播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网络产品,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和其他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信息内容。

第六条自媒体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散布谣言、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侵害他人名誉、隐私、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和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七条自媒体信息内容生产者应积极履行网络正能量传播和舆论引导社会责任,立足自身优势,通过多元化表达、多视角呈现、多平台发布,主动承担起互联网内容生态治理的社会义务。

第八条加强自媒体的协同联动,积极转载、评论正能量稿件,充分利用“互粉”,构建自媒体传播矩阵,放大集群网络宣传效应,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网络传播模式,形成强大的网上宣传合力。

第九条自媒体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对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对出现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要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传播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鼓励自媒体按照相关程序建立群组、行业组织,制定公约,加强自律,履行社会责任。自媒体和自媒体群组、行业组织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十一条自媒体实行红黑名单动态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自媒体按影响力(粉丝量)分为ABC三个类别。

粉丝数量≥10万的为A类,1万≤粉丝数量<10万的为B类,粉丝数量<1万的为C类。

市网信办报请省网信办对全市A类自媒体进行重点监管;市网信办负责对全市B类、C类自媒体进行重点监管。

市网信办依据职责负责全市自媒体红黑名单的认定和管理,并定期上报省网信办统一共享、发布。

第十二条全市自媒体信息内容生产者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落实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内容要求,经市网信办认定,纳入全市自媒体红名单。

纳入全市红名单的自媒体,在立足“青春化、智能化、可视化”受众特点和传播优势的基础上,鼓励自媒体信息内容生产者积极参与网上重大主题宣传活动策划、网络传播、项目评审、内容实施等工作,择优与自媒体开展合作并给予政策、经费方面的支持,并开展培训、评选等活动。

第十三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四条、出现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或者一年内被市网信办累计约谈三次(含三次)以上的自媒体,将被列入全市自媒体黑名单。

黑名单有效期为一年,列入黑名单的自媒体,一律不得参与相关部门开展的所有宣传、培训、评选等各类活动;对列入自媒体黑名单的负责人,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行暂停更新、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取消备案和关闭账号。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市网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委网信办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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