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位于湖南省中部,湖南省县级市,属湘潭市管辖,湘乡是省级文明城市、省级卫生城市、省级园林城市。那么,湘潭湘乡市农村宅基地的政策内容有哪些?

湘乡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行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和《中共湘乡市委办公室、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党办发〔2014〕39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乡镇办事处及经济开发区、水府示范区、城北先导区、东山新区(以下称四大片区)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湘乡市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加盖授权审批机关宅基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职工在场内建住宅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
第六条 四大片区的宅基地审批管辖范围,由其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和相关乡镇办事处共同划定。
第七条 各审批机关和授权审批机关应当成立宅基地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宅基地审批和监管等事项。街道办事处和四大片区应明确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宅基地的审核和管理。
第八条 各乡镇行政正职为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国土工作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正职为街道办事处和四大片区的宅基地审批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九条 分区分级审批原则。
(一)乡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街道办事处和四大片区宅基地审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十条 耕地保护原则。
(一)农村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申请宅基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须经各宅基地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同意。
(二)农村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占用耕地实行“占一补一、占补平衡”的原则,各乡镇办事处应做好本辖区内村(居)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补充工作,确保本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并建立耕地占补台账。
第十一条 一户一宅原则。
(一)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二)农村村(居)民申请宅基地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其面积控制标准如下:
1.占用耕地每户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内;
2.使用荒山坡地每户控制在210平方米以内;
3.使用其他土地每户控制在180平方米以内。
农村村(居)民宅基地具体面积标准控制在人均35平方米以内(3人及以下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独生子女家庭每证增加35平方米,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突破上述所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三)农村村(居)民以“拆旧建新”理由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作出自行拆除旧宅复垦或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承诺,注销原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并须在新房建成后6个月内履行承诺,否则,审批机关对新建房屋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 统筹规划原则。
(一)农村村(居)民申请新宅基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建设规划,以及四大片区的发展规划。不占用耕地的单宗宅基地可视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各乡镇办事处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布局和规模,鼓励建设集中居住点和公寓楼建设。在城市、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批准单宗独户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的原则。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城乡一体化”和“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免费设计20套以上美观、经济、适用、节地的住宅户型平面图,各乡镇办事处应引导建房户从中选择进行建设。
(四)农村宅基地实行用地计划管理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计划的下达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年初根据各乡镇办事处的实际情况,确定全年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宅基地:
1.多子女家庭因成年子女结婚、分户等原因,确需分居另行建房的(建房分户的基本原则为:独生子女住户,为一个家庭户型;有两个以上农业户口子女的,有子女已达婚龄,并经公安机关分户可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型,但父母必须伴靠一农业户口子女建房);
2.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其他宅基地且没有实行货币补偿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村庄整治、土地整治等需要搬迁的;
4.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已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
5.因外出打工、上学、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6.本村现役军人的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1.申请宅基地拟建位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镇村庄建设规划的;影响水利、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4.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原有住宅拆迁已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
6.户口已迁入,但没有原籍无宅基地或原宅基地已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证明;
7.未成年子女名义申请的;
8.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
第十四条 申请宅基地须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及村组意见,其中利用原宅改建的须相邻住户意见,异地新建的须相邻住户意见、本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主签字同意、原宅基地复垦或退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
2.申请人家庭人员户籍资料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注销申请;
4.规划部门的规划用地审核意见;
6.涉及公路、铁路、电力、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7.外地迁入户须提供原籍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分户建房的提供分户协议。
以上资料除第二项外,其余的都须提供原件。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乡镇农村宅基地审批按照“村民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市级监管”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村(居)民申请
符合建房条件的户主,应向村(居)民委员会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本户家庭人口及原住宅情况、建房理由、地类、位置及面积等),村(居)委会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建房资格初审并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小组和村(居)委会签署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勘查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建房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村镇规划建设环保站等相关部门实地踏勘。审核建房户的建房条件和选址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湘乡市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现场书面答复不予受理并告之原因。
(三)审批公示
对现场踏勘符合建房条件及选址合理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申报资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在当地村(居)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用地许可
经依法批准的建房户,由审批机关发放《湘乡市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过期自动失效。
(五)放线定界
建房户持《湘乡市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到审批机关申请放线定界,审批机关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村(居)国土管理员等到现场放样、定桩并作好放线记录。
(六)验收发证
房屋建成后30日内,建房户应向审批机关申请验收。审批机关应组织国土资源中心所等相关部门人员实地验收,验收内容应包括是否超标建设、是否存在批东建西、原宅基地是否拆除复垦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依程序进行处理后,方能通过验收。
宅基地通过验收合格后,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登记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和四大片区范围内宅基地审批按联合查勘、集中审议、规委会报告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村(居)民申请
符合建房条件的户主,应当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建房资格初审并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小组和村(居)委会签署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报乡镇办事处。
(二)联合查勘
乡镇办事处收到书面建房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四大片区负责宅基地审核管理的人员和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人员实地踏勘,现场审核建房户的建房条件和选址情况。
(三)联席会审
由乡镇办事处牵头组织四大片区负责宅基地审核管理的人员和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相关部门人员召开宅基地审批联席会议。四大片区管理机构另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符合条件通过审议的发放《湘乡市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答复不予受理并告之原因。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经宅基地审批联席会议审核可以进行村(居)民住宅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局报市规委会。
(四)审批公示
对通过联席会议的建房申请,在申报资料齐全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在当地村(居)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五)用地许可
经依法批准的建房户,由市国土资源局发放《湘乡市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过期自动失效。
(六)放线定界
建房户持《湘乡市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放线定界,市国土资源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村(居)国土管理员等到现场放样、定桩并作好放线记录。
(七)批后监管
批后监管工作由乡镇办事处牵头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协同配合。四大片区管理机构另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验收发证
房屋建成后30日内,建房户应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市国土资源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实地验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依程序进行处理后,方能通过验收。
宅基地通过验收合格后,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和相关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登记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农村集中居住点由村(居)委会为单位申报集体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按要求进行审核,报湘潭市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计划单列,耕地补充指标由乡镇办事处负责。
第十八条 从正式受理开始到《湘乡市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发放,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税费征收
第十九条 农村村(居)民宅基地审批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2014〕958号)收取工本费,每本20元。
农村村(居)民新建住房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缴纳耕地占用税(按占地面积计算,以下同),具体标准为:占用水田、旱地、园地的为14元/平方米;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为11.2元/平方米。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宅基地审批机关代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乡镇办事处应强化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管理,落实工作分工和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控违拆违工作严格按照《中共湘乡市委办公室、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控制和拆除违法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党办发〔2014〕25号)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宅基地审批数据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加大对各乡镇办事处宅基地审批管理中耕地占补平衡、用地审批、违法用地查处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纳入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办事处应当公示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审批时限和宅基地年度用地计划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耕地复垦激励制度,以各乡镇办事处为单位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旧宅基地和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及“空心村”治理的奖励。旧宅基地、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实施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业局进行验收,确认耕地补充指标。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及下辖城区分局、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应规范农村宅基地档案管理,及时将宅基地审批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集体土地上搞商品房开发和“小产权房”建设,严禁城镇居民购置“小产权房”和农村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和土地登记。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审批主体对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不力,造成宅基地管理秩序混乱、乱占耕地的;对本辖区内原宅应拆除未拆除督查不力的,对直接责任人实行预免职处理,对第一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者实行免职处理。同时在“同业对标”及年终绩效考核中对该单位实行扣分,情节严重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八条 在宅基地的审核、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及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属于非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除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外,应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收回宅基地。对村(居)民造成损失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审核、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不按规定时间和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办结;该受理不受理;擅自改变审查条件的;
3.无权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擅自批准的;
4.超越批准权限批准的;
5.超用地计划审批的;
6.违规收取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费用的;
7.违规向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和土地登记的;
8.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批准的。
第二十九条 农村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超过规定标准多占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村(居、社区)负责人参与、唆使、纵容、包庇违法用地行为的,由市监察及有关部门严格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监管主体。
(一)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监管主体。
(二)各乡镇须将宅基地审批相关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国土资源局须对各乡镇宅基地审批进行监管及纠错。
(三)监管不力造成影响的,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股室负责人实行预免职处理,分管责任人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对股室负责人实行免职处理,分管责任人实行预免职处理,行政正职实行诫勉谈话。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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