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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宅基地新政:外嫁女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

发布时间:2020-08-10   文章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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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部分地区农村妇女宅基地和房屋权益虚化弱化、得不到保障的实际情况,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在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中明确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范围,切实保障其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

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确保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宁夏厅明确:

外嫁、离异、丧偶的农村妇女,只要户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均可申请宅基地。

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和房屋权利并放弃原农村集体宅基地和房屋权利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离异、丧偶后继续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权益,对其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权利应依法确权登记;农村妇女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应予确权登记。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依申请进行,宅基地和房屋属家庭共有的,户主有配偶的应当共同申请,登记过程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尊重农村妇女的意愿,确保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中明确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范围

宁夏厅要求:

各市县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农村妇女宣传解读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政策,特别是政策规定、登记程序、证书用途、原有证书依然有效等,力争做到家喻户晓。

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妇女干部农村工作经验丰富、善于与农民打交道、熟悉宅基地和房屋管理的优势,抽调乡镇、村组(自然村)、国土所等基层人员投入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工作,并鼓励妇女主动配合参与到权籍调查、四邻指界签章等程序中来。

加大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的调处力度,在确权登记期间,对于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离异、丧偶妇女,优先厘清、解决土地纠纷,再进行确权登记。

对本村集体女性成员、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女性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并在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要将妇女权益保护纳入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全过程

宁夏厅强调:

自治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工作的组织协调,要将妇女权益保护纳入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全过程,在入户调查时做好注记,使得妇女能够在原居住地或在新居住地进行登记,避免“两头漏登”。

在宅基地确权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中,把因再婚、离婚、丧偶等婚姻变动的农村妇女的土地财产权益加以明确保护。

要与当地妇联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做好工作衔接,加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落实力度。

建立源头预防机制,及时化解农村妇女有关宅基地权益的矛盾纠纷,加强对与确权政策冲突的不合理的村规民约的监督,促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在形式上的平等转为实质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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