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告》,将于2月20日至3月31日(公休日除外),对2019年公租房申请家庭资格进行审核,三类人群可申请,具体内容一起往下看!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
新申请家庭包括三类
1、符合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原廉租)的新申请家庭(包括符合民政部门认定条件的分散供养的三无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2、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新申请家庭;
3、符合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类的新申请家庭。
根据相关规定三类公租房申请家庭申请资格审核条件明确,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须年满18周岁。
二、补贴标准如何?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
月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120元。
①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租房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为1人的无房户家庭,月补贴570元;
2人的,月补贴850元;
3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120元;
有房户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发。
②在甘井子区租房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为1人的无房户家庭,月补贴460元;
2人的,月补贴680元;
3人的,月补贴920元;
4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120元;
有房户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低于240元的,按240元计发。

2、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
①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无房户家庭以及成年孤儿一人家庭,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50%予以补贴,即:
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500元;
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400元。
②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有房户,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30%予以补贴,即:
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300元;
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240元。
3、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10%予以补贴,即:
①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100元;
②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80元。
补贴时限为5年。

三、受理审核程序、时间节点
1、2月20日至3月29日
社区受理登记、扫描材料;
(受理范围中的第<二>类保障资格定期复审家庭仅对变更情况材料进行扫描并完成系统变更,不再填报年审表和留存复印件)
2、4月
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
3、5月至8月
委托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收入、资产情况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最低收入类除外);
4、9月至10月
区级相关审核部门进行住房查验复审;
5、10月至11月
市住房保障中心终审、公示;
6、12月
按我市2019年度保障计划指标公开摇号;
摇号中签的家庭进行租房备案,未中签的家庭轮候,待下一年度继续保障。
具体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开展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告
根据《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15]53号)及《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国土房屋发[2017]256号)有关规定,按照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计划,拟于2019年2月20日启动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内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新申请家庭
1、符合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原廉租)的新申请家庭(包括符合民政部门认定条件的分散供养的三无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2、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新申请家庭;
3、符合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类的新申请家庭。
(二)保障资格定期复审家庭
2017年年底前申请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
(三)申请保障类别变更转换的家庭
1、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廉租转公租):申请该类别转换的家庭是指原享受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原廉租)保障,由于退出低保等原因已停止享受保障,如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保障条件的,可自愿提出申请变更保障类别;
2、由城市无房家庭类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该类别转换的家庭是指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无房家庭类保障(包括保障期限已满5年的保障家庭),如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保障条件,可自愿提出申请变更保障类别。
注意:凡是提出变更转换保障类别的申请家庭,均需待资格终审、公示通过后方可按变更后的保障类别标准享受补贴或调整差额房租。
(四)历年来已保障的实物配租家庭对资格有异议的申诉家庭
该类家庭是指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因在2014年至2018年资格复核申诉再审后,仍然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该类家庭中,如因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再次发生了变化,有可能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对保障资格进行再次审核认定。
注意:1、历年来实物配租不合格进行申诉的家庭,在审核期间仍需全额缴纳房租,待资格终审合格、公示通过后,按照新标准调整差额房租。
2、历年来实物配租不合格进行申诉的家庭,不允许将原申请人变更为其子女一家进行资格再审(原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去世,子女符合保障条件的除外)。
二、受理时间、地点
1、受理时间:2019年2月20日至3月31日(公休日除外)。
2、受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诉家庭申请资格再审、类别转换的家庭在原申报时所属社区)
三、申报材料
1、上述受理范围中第(一)、(三)、(四)类的申请家庭,需提供相应类别的申报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等)、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拥有的房屋情况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或者征收拆迁等房屋)等证件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申请家庭成员为非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户籍的,需提供户籍地住房权属证明材料和拥有的其他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仅限申请最低收入类和中低收入类家庭);
申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原廉租)的申请家庭需提供低保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特困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申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申请家庭如名下有房产、车辆,属于个体工商户或拥有注册企业的需按民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上述资产价值的相关材料,具体以民政部门所属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要求为准;
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类的申请家庭需提供累计满3年的市内四区居住证且申请年度仍持有居住证、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的期限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截止申请之日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缴费单。居住证和用工合同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社保缴费单提供原件;
申请家庭属于户口空挂的需提供个人具结的户籍空挂声明一份,不需提供无房证明;
申请家庭需在户籍地社区领取《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申请家庭承诺声明书、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及单身声明(限单身未婚人员)等制式材料,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填报。
2、上述受理范围中第(二)类的复审家庭,需原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等)、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拥有的房屋情况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或者征收拆迁等房屋)、低保证(特困供养证)等原件到户籍地社区进行申报复审,对家庭状况、人口、低保状况、房屋等发生变化的提供相关材料。
四、审核条件
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须年满18周岁。我市中低收入水平标准暂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30,238元执行,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
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
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4、家庭资产符合由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
2、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
3、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申请人须持有本市市内四区居住证累计三年,且申请年度仍持有居住证的;
2、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截止申请之日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3、申请保障家庭需提供婚姻证明,按取得居住证的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上一年度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工作的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中低收入水平;
4、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五、受理审核程序及时间节点
1、社区受理登记、扫描材料(受理范围中的第<二>类保障资格定期复审家庭仅对变更情况材料进行扫描并完成系统变更,不再填报年审表和留存复印件)(2月20日至3月29日);
2、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4月);
3、委托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收入、资产情况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最低收入类除外)(5月至8月);
4、区级相关审核部门进行住房查验复审(9月至10月);
5、市住房保障中心终审、公示(10月至11月);
6、按我市2019年度保障计划指标公开摇号(12月);
7、摇号中签的家庭进行租房备案,未中签的家庭轮候,待下一年度继续保障(12月)。
六、补贴标准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
月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120元。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租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为1人的无房户家庭,月补贴570元;2人的,月补贴850元;3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120元; 在甘井子区租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为1人的无房户家庭,月补贴460元;2人的,月补贴680元;3人的,月补贴920元;4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120元;有房户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低于240元的,按240元计发。
2、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无房户家庭以及成年孤儿一人家庭,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5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5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400元。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有房户,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3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3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240元。
3、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1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1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80元。补贴时限为5年。
七、注意事项
1、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本人不能到场的需办理委托公证。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中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由合法监护人代为申请。
2、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并提交合格材料的申请家庭逾期不再受理。
3、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保障资格复审的已保障家庭,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4、本次受理审核家庭的人均年收入情况是指2018年度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水平,家庭资产情况以核对报告标注的时点为准。
5、本次受理审核工作结束后,终审通过及摇号中签的家庭名单可在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官网“住房保障”专栏中查询,审核工作动态信息可登录“大连住房保障”微信公众号予以关注。
6、各级审核未通过家庭将通过申报时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告知,申报家庭须准确填报电话联系方式,如更换电话号码请及时到申报的户籍地社区进行变更。
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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