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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体现在何处?

发布时间:2019-08-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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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把“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混用了,因为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体现在何处呢?

  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不同之处则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用后,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使用结束后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的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

  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2004年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作了修正,紧接着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除个别条文外,《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

  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体现在哪里您已经都了解清楚了吧?在土流网,您还可以浏览阅读更多有关土地流转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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