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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澧县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8-02   文章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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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保、低收入和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家庭对象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常德市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文件精神,结合2017年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强化我县住房保障工作责任,认真抓好保障房公平分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工作,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全面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确保广大住房困难群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200套,对历年分配入住的所有对象进行年审。

住房租赁补贴含租金核减新增发放700户,对往年已领取或核减的所有对象进行年审,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2200户。

三、组织实施

由澧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协调和督促各镇(街)、各部门(单位)工作,解决工作开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对住房保障工作情况的督查。澧县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及落实。对住房保障工作积极,年终被评为住房保障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四、工作要求

1.及时分解目标任务。为确保今年我县住房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将任务分解到各镇(街)。

2.健全“三审两公示”审核管理制度。按照明确对象、平等参与、程序公开的原则,严格分配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分配结果公正公平。健全科学管理机制,建立保障性住房诚信档案,建立合理有序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利用率,尽力扩大政策受益范围。

3.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传播,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消除老百姓对保障性住房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和误区。

4.坚持阳光操作,提供优质服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问题一次性指出,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杜绝索拿卡要、不作为、缓作为等违规行为。

五、工作安排

一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新增租赁补贴工作

(一)申报条件

县城规划区内低保、低收入和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住房困难的家庭对象均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承租国有公房的除外)。承租国有公房的可申报租金核减。大堰当镇、王家厂镇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报住房租赁补贴和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承租国有公房的可申报租金核减。其它建制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对象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象界定

①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城市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

②家庭人口2人或2人以上,县城规划区内非农业户口,在县城规划区内常住2年以上且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的;28岁以上单身人员(离异时间不足1年的除外)可作为1人户单独申请,已婚未分户家庭可分家作为单独家庭申请,但必须查实同户册家庭成员无住房资助能力。

③家庭无房(无自有房产,不论产权是否登记)。

2.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住房困难家庭对象界定

①新就业人员(大学毕业未满10年)和外来务工人员应满足以下申请条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在申请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年以上,连续缴纳社保、医保半年以上;县城区无房。

②引进人才应满足以下申请条件:有组织、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县城区无房。

(二)材料要求

1.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①申请书;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上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应提供相应证明;

③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住房证明原件、房屋租赁证,房屋出租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④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低保家庭要出示低保凭证、低保存折(核原件收复印件);其他家庭成员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个人收入(工资)证明(收原件);

⑤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县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⑥家庭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或患有大病重病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⑦离异家庭需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2.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

①申请书;

②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婚姻证明;

③住房证明(无房证明或房屋租赁证);

④近半年来工资发放清单(表),劳动合同、社保、医保缴费证明等相关资料;

⑤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审核流程

1.低保、低收入家庭

本人申请→社区受理和初审→街道复审和公示→住保办汇总和审核→移交民政部门进行收入财产认定→住保办综合审定和公示。

2.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

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受理和初审、公示→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复审→住保办终审和公示。

(四)实施范围

1.县城规划区4个街道办事处49个社区居委会。即:澧西街道办事处12个(小西门、金牛池、护城、大西门、关心、四马、荣家台、黄泥、新高堰、荣家河、群星、朱家岗);澧阳街道办事处14个(珍珠、棚场街、万寿宫、新河、黄桥、洗墨池、芬司街、澹阳、永兴寺、水德庙、群玉、龙潭寺、桃花滩、徐家嘴);澧浦街道办事处11个(宝塔、柳家、三贤、彭家、羊古、卢家、襄阳、黄沙湾、任家巷、多安桥、澧阳);澧澹街道办事处12个(樟柳、仁和、白羊湖、永固、拥宪、东洲、夹堤、上福、大巷口、三甲、玉皇、蔡津)。

2.建制镇:15个建制镇33个社区居委会。

即:澧南镇3个(乔家河、刘市、天子山);城头山镇3个(玉成、车溪河、张公);涔南镇1个(涔曾);小渡口镇1个(小渡口);官垸镇1个(官垸码头);如东镇2个(如东铺、梅家港);梦溪镇3个(梦溪寺、商会、财盛);复兴镇2个(复兴村、桃花园);盐井镇2个(和平、金马);大堰垱镇5个(白云寺、文昌阁、东街、西街、中武桥);金罗镇2个(幸福桥、金鸡岭);王家厂镇2个(生产街、建设街);火连坡镇3个(观音阁、花园湾、羊煤);甘溪滩镇1个(精华寺);码头铺镇2个(码头、双泉)。

(五)保障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予以保障,保障面积每户最高为60平方米,执行本方案保障房源分别是沿河、大巷口、新高堰三处原建设的廉租房及县城老城区剩余的部分廉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采取缴纳入住保证金与缴纳房屋租金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进行保障,配租业主每户必须向住保办一次性缴纳公用设施保证金(即:低保、低收入对象为3000元,三类人员为8000元),保证金不得冲抵房租,不得计算利息,房屋租赁关系终止退房验收合格后保证金予以退还。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并按年度一次性收取,房屋租金标准以县物价局核定的标准为准。低保家庭按人口每人享受15平方米减免70%租金,低收入家庭按人口每人享受15平方米减免30%租金,享受减免的家庭最高减免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立户均由产权单位负责,居住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有线等相关费用由入住住户自行交付。装修事宜和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入住住户均纳入小区统一规范的物业管理,并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2.租赁补贴发放

①无房低保家庭。1人户160元/月、2人户200元/月,2人以上户按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40元,每户最高补贴标准为320元/月。

②无房低收入家庭。1人户120元/月、2人户150元/月,2人以上户按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30元,每户最高补贴标准为240元/月。

3.租金核减(补差)标准

租金核减的标准为国有公房租金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与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价(租金以县物价局核准为依据)。

4.其它应说明情况

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自愿申请共有产权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配售价格按《澧县2015年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及标准》执行。

(六)优先原则

全国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家庭、民政部门重点优抚对象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对象优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

家庭主要成员持有残联颁发的一级、二级残疾证或肢体三级残疾证及身体患有重大疾患的保障对象优先安排公共租赁房房屋楼层。

(七)工作时限

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6月20日受理申报;

2017年6月21日至2017年6月30日清理补充资料;

2017年7月1日至8月31日调查走访;

2017年9月1日至10月31日认定审核;

201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组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打卡;

2017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2017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组织入住。

二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补贴年审工作

(一)年审内容

1.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住房变化情况;

2.保障对象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用途行为情况;

3.保障对象是否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

4.保障对象房屋装饰装修是否改变房屋整体结构情况;

5.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市场租房且在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证情况,严禁租赁补贴成为保障对象生活补贴。

(二)年审方式

1.各责任单位及社区居委会应结合本辖区内近年来已实施保障对象的情况,采取资料审核、入户调查、邻里求证、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确保年审工作按质按量完成。

2.县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对已保障对象的申报和审核情况作出最终年审结论。

(三)提供资料

1.租赁补贴年审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统一汇总并提供《澧县住房租赁补贴已实施保障对象家庭信息年审调查汇总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由小区管理者统一汇总并提供《澧县公共住房租赁住房已实施保障对象家庭信息年审调查汇总表》。

2.保障对象应当填写的“澧县住房保障在保对象年审表”;现实情况与原申报或是上年度年审时有变化的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补贴对象还需提供保障申请人的“房屋租赁证复印件”;提供保障申请人原已核发的“澧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证”原件。

(四)工作时限

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6月20日受理申报;

2017年6月21日至2017年6月30日查漏补缺;

2017年7月1日至8月31日调查走访;

2017年9月1日至10月31日认定审核;

201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组织公共租赁房续租和租赁补贴打卡。

延伸阅读:

澧县,隶属于湖南省常德市,因澧水贯穿全境而得名,位于长江中游,湖南省西北部,洞庭湖西岸,与长江直线距离80公里。梁敬帝绍泰元年(555)始置澧州。隋开皇九年(公元589年)罢天门郡,置澧州,新置澧阳县。2014年,全县辖4个街道办事处、14个镇、16个乡,境内气候适宜,地貌多样,水面广大。澧县拥有澧阳平原(湖南省最大的平原)绝大部分,面积2107.3平方公里。粮、棉、油、猪、鱼是澧县五大农业支柱产品。

2015年,根据澧县乡镇区划调整方案,调整后下辖15镇4街道,辖甘溪滩镇、火连坡镇、码头铺镇、王家厂镇、金罗镇、盐井镇、大堰垱镇、梦溪镇、复兴镇、城头山镇、涔南镇、如东镇、小渡口镇、官垸镇、澧南镇15个镇,澧西街道、澧阳街道、澧浦街道、澧澹街道4个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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